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理脉内容团队

员工激励是企业一项重要的人力资源投入。为了维护和促进企业的高速发展,激发员工对待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公司会用股权或期权的形式激励员工。

而在企业申报上市的过程中,由于员工激励问题可能对企业股权结构的稳定性造成影响,也是容易出现利益安排的薄弱环节,因此,对拟IPO企业的员工激励结构和激励方式也是监管层审核的重点内容。

那么,证监会关注的员工激励问题主要有哪些呢?企业在申报IPO时需要对哪些信息进行公开呢?我们统计了自2015年4月28日以来中国证监会公开的1042件反馈意见文书,从中梳理出了拟上市公司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和意见。

一、员工激励问题关注情况综述

申请IPO公司的反馈信息显示,企业申报IPO过程中员工股权激励领域主要存在以下几类监管点:

1.股权激励方案之主要内容

证监会对于企业进行股权激励的主要条款和重要事项非常关注,包括:

(1)股权激励是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规定;

(2)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服务年限、限售期;

(3)股权激励的购买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4)股权激励是否涉及税收风险,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规定;

(5)股权激励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6)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等等;

(7)作为激励对象的员工离职,其所持股份如何处置,是否导致股东发生变化,是否导致发行人股本结构变化。

2.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及存续相关问题

证监会对于员工持股平台往往会予以特别关注:

(1)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结构、出资资金来源,股东/合伙人的身份、选定依据、工作履历、入职时间和职务、所任职务及其缴纳出资额之间的关系及合理性;

(2)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3)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东/合伙人变动情况及原因;

(4)员工持股平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员工持股平台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6) 董监高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份锁定和减持承诺;

(7)是否存在故意利用持股平台规避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

(8)是否存在同一员工在一个以上持股平台同时持股的情况,需要说明其原因和合理性。

3.股权激励计划对发行人股权机构稳定性的影响

证监会对于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特别看重,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股权激励计划是否会影响股权结构稳定性问题,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清晰、稳定的要求,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4.股权激励的有关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是否构成股份支付,股份支付中公允价值确定依据、会计处理过程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也是证监会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员工激励问题数据统计

从2015年4月28日至今,证监会网站一共有公开反馈意见1042篇,其中,证监会公开反馈意见中共有278件明确表示了对员工激励问题的关注。

1.数据综述

根据统计,所有关注问题中,证监会反馈意见中有关员工持股平台相关的问询数量最多,达159件。其次是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共计99件。

备注:部分反馈意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注点。

2.员工持股平台问题的分类统计

以上数据显示,员工持股平台问题在证监会反馈意见中关注最多,情况也比较复杂。在此,对员工持股平台问题的重点关注问题进行统计。

在员工持股平台相关的问题中,证监会对股东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及时间披露问题关注的最多,共有122份反馈意见直接提到这一问题。其它的关注重点还包括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离职转让股份问题、是否存在故意利用持股平台规避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问题。

备注:部分反馈意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注点。

 

三、重点问题举例

1.员工持股平台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例: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滁州欣金瑞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欣金瑞智”)为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反馈意见原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欣金瑞智的历史沿革,其股东在发行人处所任职务及时间;欣金瑞智向发行人增资时存在未验资情形发生的原因,处理结果,该股东增资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增资的原因、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该事项是否导致发行人股东出资不实,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2.员工持股平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例: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原文:“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曾存在委托持股情形。(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作为间接股东的发行人员工进入发行人工作的时间、任职情况、身份背景及近5年工作经历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2)请补充说明上述股权代持的清理过程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代持股东与被代持股东是否存在纠纷或争议,相关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离职股份转让约定问题

例: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原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合伙人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合伙人出资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合伙人与发行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合伙企业的合伙类型、合伙期限、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上述合伙人是否存在离职情形,离职时相关股份的处理情况;上述协议是否导致发行人股份处于不确定状态,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清晰、稳定的要求,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是否存在故意利用持股平台规避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

例: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原文:“发行人及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涉及200人监管事项,如涉及,请说明具体情况以及是否履行备案等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5.是否存在同一员工在一个以上持股平台同时持股的情况,需要说明其原因和合理性

例: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奇斯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斯泰科技”)和深圳市鑫奇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奇迪科技”)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反馈意见原文:“说明胡峻凡于2014年从发行人离职但仍通过鑫奇迪科技持有发行人股权的原因。说明部分发行人员工同时通过2个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原因。补充披露奇斯泰科技、鑫奇迪科技的各出资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

6.是否存在限制或约束性条款

例: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原文:“补充说明2013年5月24日增资价格以2012年6月经审计和评估价格作为增资价格依据的原因,如为何不以2012年12月31日或2013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新业投资及相关自然人现金增资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新业投资及自然人出资是否已经实际缴纳、是否存在代持、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否提供了财务资助、员工持股是否有相应的限制或约束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