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ura Luo, Thomas Hsieh    金杜律师事务所  公司业务部

2018年6月18日,伴随着《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的通过,美国参议院还通过了一项新的法案——《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the 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8,简称“FIRRMA法案”)。该法案旨在扩大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简称“CFIUS”)的权限。FIRRMA法案为改变CFIUS的运作方式以及扩大CFIUS对在美外国投资的审查范围奠定了基础。在FIRRMA法案正式通过前,为了解决美国参众两院之间可能存在的分歧,参众两院需要通过两院间会议的形式对FIRRMA法案进行修改,该法案必须经过两院间会议的批准并由总统签署。

FIRRMA法案对现行CFIUS审查程序有如下显著的修改:

  • 扩大CFIUS审查的考量因素范围

新法案规定,CFIUS应采取更为广泛的方法进行审查——在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对拟定交易进行审查的基础上,CFIUS还必须通过考虑整个产业或行业,来评估“近期在某一基础设施、能源资产、关键材料或核心技术领域,外国投资人交易的累积市场份额或模式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影响。”

某民主党议员在一次CFIUS听证会上发表的声明中阐述了上述方法将在电影院行业中的运作方式:

“以我为例,我担心中国投资人会控制一大片美国的院线——尤其是AMC。这意味着如果你制作了一部北京方面不喜欢的电影,这部电影不仅不能在中国上映,也不能在美国上映……让中国通过控制美国媒体来控制美国人的思想是一个错误,我们也许可以通过这个法案来纠正这个错误。”

  • 简化和加强对涵盖交易的审查

对于低风险交易,FIRRMA法案将会允许交易各方自愿提交长度不超过五页的简略报备案。

相反的,FIRRMA法案规定,CFIUS应通过制定法规,列出必须向CFIUS申报的涵盖交易的类型,例如由外国政府控制的投资人对持有关键技术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公司的投资。在现有的CFIUS机制下,交易方自愿向CFIUS申报涵盖交易,但是CFIUS可以单方面随时对未申报的涵盖交易发起审查。

  • 通过重新界定“涵盖交易”扩大CFIUS的管辖范围

当前CFIUS仅对“涵盖交易”拥有管辖权。“涵盖交易”是指会导致外国控制“美国业务”并会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的交易。FIRRMA法案下,CFIUS将有权对其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无管辖权的某些类型的交易进行审查,这些交易包括:

  1. 某些房地产交易:外国投资人购买或租赁位于或临近美国港口(陆港、空港或海港)或者敏感的美国政府机构的房地产,无论该交易是否涉及“美国业务”的收购。
  2. 非被动投资:任何外国投资人对非关联的美国关键技术或基础设施公司的投资(被动投资除外);或者
  3. 外国投资人与投资美国业务相关的权利变化:如果该权利变化可能会导致外国对美国业务的控制,或者导致外国对于非关联的美国关键技术或基础设施公司的控制。
  • 跟踪未申报的交易

除了上述对涉及外国投资人的交易更为积极的监管方式,FIRRMA法案还要求建立未申报交易识别机制,该机制基于可合理获取的交易信息。

  • 延长CFIUS的初始审查时限

在收到交易各方的申报后,CFIUS将会有45天(而不再是30天)来完成初始审查。在初始审查的时限结束后,CFIUS仍会有额外的45天时间来进一步调查。而根据FIRRMA法案,委员会还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再延长30天的调查时间。

  • 申报费用

最后,FIRRMA法案下,CFIUS还将有权收取申报费用,具体的收费细节则延后决定。

尽管该法案尚未签署生效,但美国参议院愿意批准该法案意味着美国在外国投资政策方面有了变化,外国公司应意识到,与美国实体进行交易可能会面临更加严格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