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刚 段桃 陈艺婧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911日新个税法将全面实施,本文将从个税修订要点、热点问题解读以及实务操作角度为您全面解析此次个税改革。从1980年实施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经过七次修改,其中1993年版构建了现行个税法的基本框架,此后多次修改主要是对扣除标准和税率等问题的小幅调整。此次个税改革堪称力度空前,推动了个人所得税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且优化了税率结构,大幅拉大了中低档税率级距,改革红利更多地惠及中低收入人群。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新《个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以下简称新《实施条例》

新《个税法》及配套法规陆续出台

一、新个税法修订要点解析

1、简并所得项目,确定综合所得

2、提高基本减除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表

3、调整税率结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4、完善涉外税收政策

  • 修订税收居民概念

明确居民个人和非居民的概念,并引入“183天”标准。此次调整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外籍个人在境外须停留183天以上,方不构成我国居民纳税人。

  • 不满六年免税优惠

将“五年规则”升级为“六年规则”,且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满足以下条件的居民个人所得可以免于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 新增反避税条款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5、变革征管模式

全方位优化纳税体系是本次个税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即实行按年计税、“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相结合、年底汇算清缴的全新征管模式,以后“先交税,后退税”将呈常态化。

  • 自行申报范围及适用情形

  • 纳税人缴税情形及纳税时点

6、健全配套措施

  • 多部门信息共享

  • 联合惩治、打造自然人信用系统

二、新个税法热点问题Q&A

 1、外籍个人税负有何变化?

新《个税法》对于居民个人居住时间标准的修改实际未明显扩大居民税收管辖权,向国际惯例靠拢的办法实质上有助于简化相关税收规则。对于此前备受关注的外籍个人“五年规则”是否延续的问题,新《实施条例》将“五年规则”升级为“六年规则”,该宽免规则的变化有利于吸引更多外籍人才来华工作和就业。

2、离境清税是否意味着要缴退籍税

 

3、个税改革对高净值人士的影响?

由于新个税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退籍清算规定以及自然人税收信息与信用管理体系,高净值人士须密切关注新个税法施行后需要由个人自行申报的具体要求。伴随着CRS在中国的落地,今年9月第一批中国个人及其控制公司的境外金融资产账户信息被交换到中国,该信息将有助于税务机关对高净值人士是否存在逃避我国个税税收征管的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并采取后续措施。

4、个税反避税规则将何去何从?

尽管此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个税反避税条款的“关联方”、“独立交易原则”、“控制”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等作出了明确定义,但最终公布的新《实施条例》删除上述有关条款。对于下一步税务主管机关是否会制定专门文件予以规范个人所得税避税行为,以及是否会参考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反避税规则等问题,仍需密切关注与持续跟进。

 三、新个税法实务操作指南

1、扣缴义务人工作指引

伴随着个税扣缴方式的变化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的增加,新个税法对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合法合规计算预扣预缴税款,对于代扣代缴义务人将是新挑战。

2、年度汇算清缴如何办理?

3、注意索取、妥善留存相关凭证

4、如何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5、如何通过线上进行自然人个税申报?

税务观察

  1. 加强多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惩治,从而打造与新税制模式相适应的自然人信用体系是本次个税法修订的重点之一。在增设纳税人识别号规定的同时,此次个税改革增加了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协税信息共享机制并建立纳税人信用信息系统。伴随着“金税三期”的应用和CRS的落地,新个税法多方位多途径监管的策略势必会得到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信息保障。
  2. 增设反避税条款主要指向的是高净值和多重收入来源人士的非合理税收筹划,对于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形式上符合税法规定但缺乏相应经济实质的商业安排,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应税资产、利用避税港/避税地转移利润、滥用税收协定、没有合理商业理由不进行分配利润的行为等都可能成为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情形。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尽管此前公布的《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的关联方、独立交易原则、控制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定义,但最终落定的新《实施条例》删除了“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条款。对于下一步税务机关是否会出台专门的个人反避税文件,是否会将个税作为严控避税的重点领域,是否会参考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相关规定等问题,仍需拭目以待。尽管个税反避税尚处于萌芽阶段,在过渡阶段正确理解和把握个税反避税条款中的各种情形认定,依然有助于企业及个人有效防范跨境交易及财富管理中的税务风险。我们认为,在具体细则出台之前,理解个税反避税条款仍应以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及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为重要参考,尤其是在“独立交易”、“受控外国企业”以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调整方法等关键问题的把握上。
  3. 从征管上看,综合计税后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情形将明显增多,包括: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因注销中国户籍而办理离境清税等情形。由于新税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和退籍清税规定,我们提请纳税人特别是高净值人士和外籍人士,须密切关注新个税法施行后需要由个人自行申报的具体场景,以减少因疏忽而导致的税务风险。而对于税收违法“黑名单”指向的各惩戒对象,个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应准确把握自己在纳税各环节的角色定位及相应法律责任。
  4. 尽管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全面施行新个税法的有关规定,但诸多税收减免优惠、计税方式、征收管理办法等问题依然有待税务主管机关通过颁布新规或进一步修改现有规定而得以最终明确。对于受到广泛关注的个税优惠政策(如全年一次性奖金、职工离职补偿以及股权激励优惠计税方法等)是否会作出调整的问题,根据财政部于12月24日的最新表态,个税法修改后将总体上平移现行有效的优惠政策,并根据税法的修改情况对部分优惠政策做了相应的调整和衔接安排。对此,金杜税务团队将密切关注有关政策的变动或进展,并于后续的文章中作出进一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