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运  汪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3日公布了《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文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52号文”),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于2019年7月发布的11条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即“11条”)的基础上,从多维度鼓励外资机构参与财富管理业务

(1)鼓励外资银行加强与母行联动,发展财富管理等特色业务

2017年,在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首次明确了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在境外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业务活动方面,依法合规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2019年12月1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上述规定体现在了新的第31条的规定中。

在业务协作方面,52号文在鼓励融资类(贸易融资、中小企业融资、大宗商品融资)业务协作的同时,首次提出鼓励在“财富管理”业务领域的业务协作。

由于在现有法规框架下,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存在诸多外汇管理方面的限制,因此,我们理解现阶段,“财富管理”业务领域的业务协作可能将更多地体现在外汇类资产管理产品以及QDII产品上,由境内的机构作为产品发行方,境外母行提供相应的托管、估值、投资组合建议、结构化产品研发等方面的业务支持。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此条内容为国11条中相应内容的重述。目前已有近30家银行宣布成立理财子公司,其中部分机构表示拟在合适时机引入战略投资者。由于市场环境和历史发展的差异,境内外的资产管理行业存在一些区别。外资参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将会是成本较低的一项接触和了解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尝试。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此条内容亦为国11条中相应内容的重述。2019年12月20日,汇华理财有限公司取得银保监会的筹建批复,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出资比例为55%,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为45%,为首家外资控股的理财公司。理财公司可以从事经银保监会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发行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也可以发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受银保监会监管。

(4)吸引财富管理等领域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境内市场

此条内容为52号文首次提出。目前尚不清楚除了以上通过第(2)项和第(3)项参股或控股境内法人机构的方式进入境内市场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值得探讨的对外开放政策,这还有待进一步细化政策的出台。

除了以上鼓励外资机构参与财富管理业务的内容外,52号文还提及了要落实资管新规要求以“有序化解影子银行风险”,并且“大力整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坚决清理和取缔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和活动”。这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举措本身也为塑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在银保监会体系外,外资机构还可以通过参股或设立证券公司(自2020年12月1日起完全放开外资股比限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起完全放开外资股比限制)、期货公司(外资可100%独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外资可100%独资)等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通过获取“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公募基金投资顾问试点资格”参与财富管理业务。

随着监管部门对于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资管新规对于资产管理行业的重构、境内个人对于财富保值和增值的渴求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境外机构获得了极佳的业务发展窗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