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rri Mendelsohn 金杜律师事务所
概述
2019年和2020年,英国法院先后作出多项涉及英国法下默示善意义务的判决,判决结果似乎都传递了相同的信息:尽管根据公认的法律规定,商业合同中并不存在一般善意义务,但如果善意义务与当事人的推定意图及其合同关系一致,则可以默示存在。
双方合同关系所处的环境和情形决定了合同是否属于“关系型合同”。关系型合同可以通过九个主要特征来判定,例如不存在排除善意的具体明示条款,合同具有长期性,存在诚信和协作精神的履约期待,而同时具体的精神和目标又不易采用书面形式表达。
关系型合同应当有信任和信心的因素,涉及高度沟通、高度合作和高度可预见性的履行,而且一方(或双方)有一定程度的重大投资,并且双方存在排他性关系。
如果法院能够认定存在关系型合同,就更有可能基于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默示善意义务。
此外,在考虑协议是否存在默示条款时,英国法院仅基于事实认定默示善意条款,以使合同具有商业或实践上的连贯性,而如果协议不需要进一步的默示条款就可以发挥作用并/或实现商业效果,则不包含默示条款。
很明显,英国法院正在逐渐承认英国法律下的默示善意义务,但却持批判性态度。为避免歧义,如果当事人的意图是不适用默示善意义务,建议当事人明确予以排除;但如果适用默示善意义务,建议当事人更明确地表明意图,约定对方应履行的特定“善意”义务。
序言
商业合同中的默示条款,以及合同中是否可以包含默示善意义务,是贯穿2019年英国法院审理的案件的一个主旋律。下文首先回顾了2019年法院的主要判决,并揭示了在2020年初审理的案件中这一主旋律的沿续情况。
2019年3月
Bates诉邮局案(第3号:共同问题)([2019] EWHC 606 (QB))
事实
英国邮局历来与下设邮政网点负责人合作,并于1999/2000年前后推出了一套名为“地平线”的新电脑化系统,处理各网点以及各网点与邮局之间的会计工作。在使用“地平线”系统时,网点负责人遭遇了费用短缺问题,但当邮局意识到这点时,却要网点负责人承担责任,并要求各网点负责人支付差额。
网点负责人辩称,其与邮政局的合同属于关系型合同,因此邮局在处理“地平线”系统所产生的问题时,负有善意、公平交易、透明、合作、信任和信心等默示义务。
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在所有商业合同中均不存在一般善意义务,但善意义务与当事人的推定意图一致时,可以默示存在。合同是否属于关系型合同取决于所处的环境以及合同已存在的条款。由协议条款和商业环境确立的合同关系的情形,决定了合同是否属于关系型合同。英国高等法院明确了在认定协议是否属于关系型协议时需要考虑的九个主要特征:
合同中不得有禁止合同包含默示善意义务的具体明示条款。
合同是长期合同,保持长期关系是双方的共同意图。
双方必须有诚信地履行各自职责的意图,并忠实于双方所达成的交易。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致力于相互协作。
双方合营的精神和目标可能无法在书面合同中详尽地表达出来。
双方彼此信任,对对方有信心,但与信托关系中所涉及的信任和信心有所不同。
合同涉及在互相信任、彼此抱有信心和忠诚期待基础上的高度沟通、高度合作和高度可预见性的履行。
合营一方或双方可能对合营企业有一定程度的重大投资。这项重大投资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更准确地表述为实质性财务承诺。
同时,可能存在排他性关系。
如果法院能够认定存在关系型合同,就更有可能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默示善意义务。
2019年5月
Teesside Gas Transportation Ltd 诉 CATS North Sea Ltd 案([2019] EWHC 1220 (Comm))
事实
英国天然气运输公司Teesside Gas Transport Ltd(”Teesside”)和英国天然气运输处理公司 CATS North Sea Ltd(”CATS”)订立了一份容量预留和运输协议。协议约定,根据合同公式计算由Teesside应向CATS支付的CATS向其配给天然气管道预定容量的费用金额。根据协议规定,Teesside有权“秉持善意对账单确定的金额提出异议”。2013年,Teesside对一份账单的某些金额提出了异议,随后五年时间扣留了应向 CATS支付的3,170万英镑的款项。根据协议规定,扣留并非善意争议标的的款项的后果是,在正常合同利率的基础上利率上调2%。
判决
英国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认为,即使判定属于恶意情形,上调利率也只能适用于恶意扣留的款项,自恶意扣留时起计算。因此,需要考虑如下问题:(一)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扣留;(二)开始恶意扣留的时间节点。
确定Teesside是否秉持善意扣留款项的关键是确定扣留了哪些款项以及扣留的原因。法官查明了Teesside秉持善意扣留款项的某些事项;如果扣留款项与这些事项无关,则非出于善意。
协议中提及善意的标准条款表明当事人有约定善意义务的意图。英国高等法院认为,协议采用标准条款就意味着不应存在更广泛的默示善意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Teesside扣留某些款项的时间节点也是回答善意问题的核心所在。在Teesside收到发票后,第一次对发票中的某些数字提出异议时,由于这些数字没有列明评估费用是否准确列报所需的全部资料,属于秉持善意而提出异议。法官同意,Teesside需要经过审计程序,以获得更多的详细资料,协助确定这些数字是否准确列报。
出具审计报告需要三个月的时间。考虑到审计的工作量,三个月是Teesside获得更多资料所需的合理时间。因此,Teesside在此期间继续扣留款项仍然没有恶意。然而,法官认为,在审计报告出具后,由于当时CATS已经向Teesside提供了合理解释,Teesside没有善意的理由扣留有关款项。因而,英国高等法院判定不存在默示的一般善意义务。
2019年8月,法院在 Zedra Trust Co (Jersey) Ltd诉 Hut Group Ltd 案([20199] EWHC 2191)(重申了上述两案中的立场)中认为,只有在赋予协议商业效果所必需的范围内,条款才可以以默示方式纳入合同。
2019年9月
UTB LLC 诉 Sheffield United Ltd等案([2019] EWHC 2322 (Ch))
事实
UTB LLC(”UTB”)和Sheffield United Ltd(”SUL”)均是Blades Leisure Ltd(”Blades”)的股东,而Blades拥有并运营英格兰谢菲尔德联足球俱乐部。Blade、谢菲尔德联足球俱乐部、UTB和 SUL订立了一份投资与股东协议,在发生分歧时,SUL希望解散合资企业,并通过向UTB送达通知的方式行使协议中规定的认购权,要求购买UTB持有的股权。对此,UTB发出反通知,要求行使购买SUL所持股权的认购权。
SUL声称,UTB试图收购SUL股权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投资与股东协议的规定,而且违反了善意行事的义务以及与SUL公平公开合作的义务,属于非法行为。
判决
投资与股东协议以及谢菲尔德联足球俱乐部和Blades的章程均未明确规定善意行事的义务。但 SUL认为,准合伙关系和关系型合同均规定了善意义务,因二者的存在而默示存在善意行事的责任和义务。
经审查Blades的章程和投资与股东协议,法院最终判定,由于章程和投资与股东协议均有详细的规定和协商机制,不存在准合伙关系和关系型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向任何人转让股权的情形以及Blades应遵守的规则,而UTB已经履行了规定程序。投资与股东协议是由两个经验丰富当事人征求专业法律意见后精心起草的合同,其中详细规定了各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业务经营规则。
投资与股东协议第26条是一条完整协议条款,尽管SUL声称该条款是标准条款,不应予以重视,但法官认定该条款有效,并排除了双方就Blades的事务以及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任何其他谅解。
在考虑协议是否应默示包含条款时,法院判定,仅基于事实默示存在善意义务,以使合同具有商业或实践上的连贯性,并且协议不需要进一步的默示条款就可以挥作用并实现商业效果。
除此之外,法院认为,投资与股东协议包含关于各方就某些交易善意行事的两项明确要求(这两项要求均与事实不相关),从而表明双方之间并未承担更广泛的或一般的善意行事义务。
2020年
最近的判决表明,英国高等法院已经在审视基于事实而非法律将善意义务纳入合同的影响。
2020年初,大法官法庭在 Russell诉 Cartwright案([2020] EWHC 41 (Ch))中考虑了双方之间的合资协议中是否存在善意义务。虽然协议的某些地方约定了善意义务,但均以特定事项为限,而非普遍适用,而任何一方均未违反这些事项。
与 UTB LLC诉 Sheffield United Ltd案类似,在Russell诉 Cartwright案中,法庭同样认为善意义务不能采用默示方式,虽然合资协议是关系型合同,但并不自动设立默示善意义务。当事人明确考虑了善意义务,并约定了负有默示善意义务的有限的特定情形。
此外,今年年初时,英国高等法院判定,贷款人在收回贷款、要求对房地产投资组合进行估值并随后强制执行担保时,并不负有善意行事的默示义务。在 Morley诉苏格兰皇家银行案([2020] EWHC 88)中,法院判定贷款协议不属于“关系型合同”,在借款人违反贷款价值比承诺后,银行有绝对的权利收回贷款,而没有任何善意行事的义务。可访问此网站[1],了解从银行业的角度对该案的深度评析。
结语
尽管英国高等法院已经确立了“关系型”合同的概念,但2019年和2020年审理的最新案例表明,即使存在关系型合同,法院在认定存在默示善意义务时仍持批判性态度。但很明显,与过去相比,英国法院正在逐渐承认英国法律中的善意义务,在作出裁判之前,既审查合同,也考虑具体的事实。
为避免歧义,在起草长期合同时,始终基于合同的主要特征考虑合同是否可能被视为“关系型”合同。
如果合同中不包含默示善意义务,则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规定彼此之间不存在善意义务,明确排除善意义务。但是,如果在特定情形下或一般情形下存在善意义务,同样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1] https://www.kwm.com/en/uk/knowledge/insights/is-lender-subject-to-broad-duty-to-act-in-good-faith-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