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继5月27日在金杜研究院首发“进出口监管最新动态评析”后,金杜海关与外汇业务组继续为您带来近期的进出口监管与国际贸易热点动态观察和分析,本期内容主要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政策解析、出口医疗物资商品检验执法动向总结以及解读《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等三个部分内容。

 1. 最新政策解析——海关

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该方案指出,要在遵守借鉴国际经验、体现中国特色、符合海南定位、突出改革创新、坚持底线思维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体系,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将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鲜明旗帜和重要开放门户。具体措施主要如下:

(1)贸易自由便利

在实现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建设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对货物贸易,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对服务贸易,实行以“既准入又准营”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举措。做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及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

(2)投资自由便利

大幅放宽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强化产权保护,保障公平竞争,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自由贸易港将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创新完善投资自由制度,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3)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

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重点围绕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分阶段开放资本项目,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资金自由便利流动。自由贸易港将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便利跨境贸易投资资金流动,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加快金融改革创新。

(4)人员进出自由便利

针对高端产业人才,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和停居留政策,实行更加便利的出入境管理政策。具体而言,会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讲学交流、经贸活动方面提供出入境便利,建立健全人才服务管理制度,实施更加便利的出入境管理政策等。

  • 金杜提示:

从目前的整体目标来看,到2025年,海南将初步建立以贸易自由便利和投资自由便利为重点的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到2035年,自由贸易港制度体系和运作模式更加成熟,以自由、公平、法治、高水平过程监管为特征的贸易投资规则基本构建,实现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港。对此,我们建议广大进出口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提前消化和理解最新政策精神,早做准备、调整商业布局,充分享受新政带来的红利。

2. 执法动向解析——海关

2020年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针对主要出口防疫物资进行质量上的严格把控。2020年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53号公告,对19个HS编码项下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2020年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明确加强非医用口罩的监管措施等。截至2020年5月16日,中国海关共验放价值1344亿元的出口防疫物资,包括509亿只口罩,8103万副护目镜,2.16亿件防护服,1.62亿人份新冠检测试剂盒和7.27万台呼吸机。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各地海关重点加强了对出口防疫物资的监管,同时也加大了对出口申报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相关风险值得重视。

(1)行政法律风险和焦点

从实务上来看,近期海关缉私部门对防疫物资出口涉检的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重点是针对将医用产品申报为非医用产品、将质量不合格产品进行申报出口以及未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比如某些免洗净手消毒液)准确申报并按要求办理特定监管手续等行为。在处罚依据上,有的适用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有的则援引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有关逃避商检的相关罚则,从而导致在罚款金额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且对企业的信用等级也产生了不同的后续影响。因此,建议企业高度重视出口防疫物资的准确、规范申报,特别是对于有特殊监管要求的商品,应提前了解货物情况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涉及缉私部门调查,则需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依法提出抗辩,以免产生严重影响。

(2)刑事法律风险和焦点

企业在防疫物资出口环节可能涉嫌的罪名主要包括逃避商检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若实施了前述罪名对应的行为,则可构成单位犯罪,适用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因此,防疫物资出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直接经办人员等主体均应高度重视相关刑事风险。其中,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的罚金幅度都在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结合目前从严执法的大背景,建议企业对上述法律风险予以重点关注。

3. 国家外汇管理局优化贸易新业态外汇政策,助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外汇管理

2020年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 拓宽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外汇业务。
  • 便利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资金结算:跨境电商可将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
  • 优化跨境电商相关税费的跨境代垫:企业可为客户跨境代垫相关的仓储、物流、税费等。
  • 满足个人对外贸易结算需求:个人可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外汇结算。
  • 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资金结算:经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可凭平台信息为其办理委托第三方报关的收结汇业务。
  •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符合技术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通过具备审核交易电子信息能力的银行,为其服务的客户代办出口收汇手续。
  • 便利企业远程办理外汇业务:企业可与外汇局系统直连,实现更多外汇业务网上办理。
  • 优化小额交易涉外收付款申报,支持企业以自身名义汇总申报小额涉外收支,满足其出口退税、融资的申报需求。
  • 持续跟踪贸易新业态的创新发展,按照“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外汇业务的新诉求。

《通知》优化了贸易新业态外汇结算模式,扩大了账户收支范围,推动了更多业务在线办理,在降低市场主体综合成本的同时,提升了跨境结算效率,从放宽外汇管理、提升外汇服务两个维度,为跨境电商及小微外贸企业带来了实质性利好。

但是,优化结算模式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相反,外汇局将继续坚持“真实性”、“一致性”等原则,对交易主体进行审慎审查,同时实施“交易越合规、汇兑越便利”的信用约束和分类管理。对此,我们建议企业交易留痕,定期自查,严格遵循并确保跨境交易项下外汇申报、结算真实性和一致性原则。

本期主要编辑人员:

                

刘新宇|公司业务部   郑银莹|公司业务部   丁婕|公司业务部

张波 吴振 金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