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承包人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并由相关责任主体负责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

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需要对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予以明确。关于承包人如何证明已经完成保修责任,可能与其履行保修责任的程序及承担保修责任的形式等情况相关,本文就此具体讨论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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