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青 潘东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以来,两高先后于2013年、2016年、2023年出台三部司法解释,并于2026年3月对2023年解释作出修正(法释〔2026〕4号),整体趋势是先扩张、后精简但入罪门槛持续降低、适用范围实质扩大。“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情形从2013年的14项、2016年18项,调整为2023年至今的11项(合并同类情形、标准更集中严格),“有毒物质”的范围不断拓宽,过去仅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如今越来越多出现多种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除行政责任外,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被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矿产资源开发、金属冶炼、化工、危废处置等环境敏感行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刑事合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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