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闫安然 李时凯 胡荣杰 田蓉 徐贝妮

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的路径之一,是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缴未缴出资、追回抽逃出资。针对出资类破产财产的追收,除了面向股东自身外,非常重要的对象是债务人的董监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共同构筑了一套“穿透式追责”体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未勤勉催缴出资,可能对股东的出资问题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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