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青 周悦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前,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已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30多部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共同对企业的环保合规义务及法律责任风险作出了规定。但是,原有立法体系存在碎片化的问题,即各部门法将分散的、可分割的资源或环境介质作为保护的客体,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分而治之;同时各部门法也存在一些重复、冲突和缺失,导致针对某些特定领域的法律条款存在不够用、不管用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