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介绍
英国《2010年反腐败法案》(c.23)(以下称“《法案》”)于2010年4月8日获得御准并将于2011年4月生效。[1]
《法案》规定的两项一般性罪名取代了普通法项下以及之前英国成文法项下的腐败相关罪名[2](这些法律规定因缺乏明晰性并且使用术语不一致而广受诟病[3])。第一项罪名包括在诱导或者酬谢不当行为的意图下提供、许诺或者给予好处[4](行贿罪),第二项罪名涉及要求、同意接受或者接受不正当的好处或者不当行为的引诱或酬谢[5](受贿罪)。《法案》同时创设了一项独立的罪名——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以及另一项新的罪名,即商业机构未能预防贿赂罪。[6]《法案》确保反贿赂法律平等适用于任职于公共机构以及被选出的私人机构的人员的贿赂行为,且不在两者间存在任何歧视待遇。[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