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语境下谈资管业务之二:“分级化资管产品”和“超额管理费”何去何从》一文中讨论了在分级化资管产品(也即“结构化产品”,以下简称“分级化产品”)涉及场外配资的情况下,其可能会因违反特许经营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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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九民纪要》”)在第六章“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第二节“场外配资”与第七章“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就分级化资管产品、差额补足和刚性兑付的性质和效力进行了集中释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直面这三个在资管领域已经有颇多争议的问题并做出相对全面和具体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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