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比较全面地梳理了2020年度信托公司涉诉案件,剔除执行异议、信托贷款等常规案件,对体现营业信托法律特征、凸显信托创新交易结构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遴选和分析,拟对本年度信托诉讼的最新裁判动向进行实务观察,提出初步应对建议,分享我们的粗浅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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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争议解决系列二:2019-2020年最高院信托纠纷案例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之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陆续发布当地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将类案检索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类案检索已经成为诉讼律师的必做功课。有鉴于此,笔者根据最高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对2019年至2020年最高院处理的信托纠纷案由项下的案例进行了研究和整理,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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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司法实践感悟——回归合同文本
从2015年证券市场大幅波动、证券业务监管强化以来,我们作为长期专注于资管争议解决的律师团队,能够非常明显的感受到私募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纠纷越来越多,大量的证券投资类产品开始一轮接一轮的接受来自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法院、仲裁等司法机构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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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在强监管时代下的挑战与机遇
作者:尤杨 蔺楷毅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7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颁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其中“按照资管产品类型统一监管”、“降低影子银行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去杠杆、限通道”、“打破刚性兑付”等规定无不表明监管部门对近年来资管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洞若观火。《指导意见》虽尚在征求意见阶段,但是考虑到其指导思想及具体内容与中国未来经济发展方向的高度契合,我们倾向于认为《指导意见》在可预见的未来即有可能正式颁行,且其基本监管原则不会发生太大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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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有风险,通道不免责
作者:尤杨 赵之涵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根据银监会在《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事务管理类(通道类)业务的定义,通道类业务是指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近日,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发布2017年第11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下称“《通报》”)也总结了通道业务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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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路仍漫漫——浅谈《信托登记管理办法》
作者:尤杨 蔺楷毅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7年8月3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正式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文字表述更加准确、精炼,更加注意监管部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信托登记公司”)、信托机构、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应该说已经较大程度地吸收了各方反馈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化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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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院公报案例看特定资产收益权确定性
如果委托人又添一重新身份,信托公司应如何服务“金融消费者”?
作者:尤杨、赵之涵、张翔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