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吴青 张帆

环保信息公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是我国加快推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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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根据改革方案,国务院将整合环境保护部(“环保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以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南水北调办公室”)等部门组建形成生态环境部。自1974年10月我国首次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以来,至本次生态环境部的组建,我国环境主管机构已经历经6次改革[1],每一次改革都反映出我国环境主管机构地位的提升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的进步,尤其是这次环境保护部到生态环境部的转变,体现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生态环境部首任部长李干杰认为此次重组实现了五个打通,新成立的生态环境部就是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进行系统治理。生态环境部职责的扩展和变化,势必带来环保行政监管内容的变化,因应即将发生的变化,企业的环保合规管理工作应作出哪些调整和变化呢?
Continue Reading 生态环境部重组后,企业环保合规管理该如何调整?

作者:刘婷 黄丹丹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法律事务向来庞杂,其适用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工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各式各样。暂且不论项目规划、招投标、勘察设计等前期阶段,仅施工阶段,常见的法律问题就有合同签署管理、工程分配、质量安全、工程工期、工程变更以及竣工验收结算等方面。

除上述常见的几类法律问题以外,随着近年来环境执法及监管趋于严格,环境保护也成为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问题高发地。仅2017年,建设项目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民事、行政、刑事等纠纷案件就有6235件之多[1]。因此,环保合规成为各建设单位愈发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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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青 金杜律师商务合规部

2018年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张业遂在回应污染防治有关问题时表示:“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继续紧盯环保工作不放松,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审议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努力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1]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列入2018年的重要工作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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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青 张帆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017年9月,世界500强企业、德国著名轴承品牌舍弗勒大中华区CEO致函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称其目前唯一的滚针原材料供应商“上海界龙金属拉丝厂”因环保问题被断电停产,使得舍弗勒面临供货缺口。由于舍弗勒的客户遍及中国所有的汽车生产厂商,这次供货缺口理论上将造成中国汽车300多万辆的减产,相当于3000亿元的产值损失。舍弗勒希望政府为其供应商上海界龙的环保事宜网开一面,宽限3个月,以免因滚针断供而造成更大损失。
Continue Reading 从发达国家走过的历程,看中国的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作者:吴青 乐清月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是排污企业做好自行监测的第一步,也是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前提条件。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自行监测方案是排污许可证的重要载明事项,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是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基本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也要求填写自行监测方案。那么,如何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才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呢?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企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的主要参照

2017年5月11日,环保部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以下简称“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和锅炉》(HJ 820-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HJ 821-2017)三项环境保护标准。这三项标准为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规范自行监测行为提供了系统性技术指导,也是排污企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的主要参照。总则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有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应当参照行业指南中对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的规定,行业指南未进行规定的内容则按照总则进行。

除已发布的两个行业指南外,环保部还将陆续发布其他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例如,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水泥工业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正在编制当中,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工作。

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和更新应及时进行

根据总则,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及相关准备工作。根据暂行规定,自行监测方案是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已有排污单位也应当在申领排污许可证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工作。当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发生变化时,排污单位还应当对自行监测方案进行相应的更新。这些变化主要包括:
  • 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化;
  • 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任一项内容发生变化;
  • 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发生变化。

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系统设计,全面考虑。自行监测方案设计,应从制定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开展监测、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等排污单位开展监测活动的全过程各环节进行梳理;应全面考虑排放的水污染物、气污染物、噪声情况、固废产生和处理情况等要素;应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在监测指标中覆盖潜在污染物和其他对公众健康或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进行系统性设计。第二,体现差异,突出重点。监测方案设计时,应针对不同的对象、要素、污染物指标,体现差异性。对重点排放源对应的排污口,监测要求应高于其他排放源;对排放量较大、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对人体健康又明显影响和感观上易引起公众关注的污染物指标,在监测要求上应高于其他污染物;根据监测的难易程度和必要性,突出水污染物、气污染物等主要要素。

第三,立足当前,适度前瞻。要求设计监测方案时,应立足于当前管理需求和监测现状,对国际上开展监测而我国尚未纳入实际管理过程中的内容可暂时弱化要求,对管理有需求但是技术经济尚未成熟的内容予以特殊考虑;同时应适度前瞻,对当前管理虽尚未明确但已引起关注的内容予以适当的考虑。

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应当首先查清所有污染源(包括废气、废水和噪声污染等),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在此基础上,排污企业编制的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从监测的对象上,自行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也可以分为四个方面:
  • 污染物排放监测。包括废气污染物(以有组织或无组织形式排入环境)、废水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及噪声污染等。污染物排放监测是自行监测方案中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内容。
  •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应按照要求对其周边相应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其他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 关键工艺参数监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对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进行测试以补充污染物排放监测。
  •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若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管理文件对污染治理设施有特别要求的,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进行监测。

把握以上四点,排污企业就能把握住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的基本要求,稳稳迈出自行监测的第一步。

想知道怎样一步步编制出“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自行监测方案吗?敬请期待下期推送《划重点丨排污企业DIY自行监测方案的“八步法”》。

本文转载自来源:中国环境报

wu_qing长期超标排放,放任污染拒不整改,近年来,在环保部门发布的超标排放企业“黑名单”中,屡屡出现央企和上市公司的身影。
今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与往年一样,继续关注环境问题。她提出,政府部门应关注央企和上市公司环保合规情况,建立环保合规管理体系,进行环保合规管理。

问题:浓烟滚滚污水直排 央企和上市公司问题频出

Continue Reading “明星”企业屡现污染劣迹,央企和上市公司岂能成为藏污纳垢之地?

作者:梁燕玲 吴曦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梁燕玲2016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一方案是中国排污许可制度的“顶层设计”,《方案》不仅确立了一企一证、按证排污、信息公开等制度,也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推行作出了安排。

《方案》的特点及主要内容

1. 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各地陆续试点实施排污许可制,向约24万家企事业单位发放了排污许可证,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体看,排污许可管理在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方面的作用发挥不突出,环保部门监管不到位。因此,上述《方案》的颁布是首次在国家层面对排污许可制度作出的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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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青 赖金明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wu_qing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新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旧司法解释”)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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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艾 谢敏茹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luo_ai2016年6月12日,环保部在其官网上发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由此拉开《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大规模修订的帷幕。2016年1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草案》,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们了解到,《修订草案》在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控制和治理以及重污染企业退出等诸多方面均有较大的修改,对排污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也更为严苛。因此,如果《修订草案》最终顺利通过并公布实施,将会对排污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那么,排污企业该何去何从?本文将基于《修订草案》的重要修订事项进行梳理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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