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税务组
2014年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79号文”),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QFII和RQFII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此之前取得的上述所得要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2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在京举办了关于QFII/RQFII税收政策的解读会,根据会议的信息,北京、上海和深圳国税局将负责开展针对QFII和RQFII于2009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期间的所得的税收专项清理活动,相关活动涵盖的范围如下:
Continue Reading 中国税务局将对QFII/RQFII展开追征税款专项清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