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券持有人阵营,还有持有人会议这一议事平台。那么,债券持有人和持有人会议的权利边界在哪,持有人、受托管理人及发行人是否受到持有人会议决议约束,持有人个体及持有人会议如何起诉及参与债务人破产等程序,如何行使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担保物权,就成为业界关切。本文将近距离探讨持有人和持有人会议的“权、名、责”,厘清二者职能分工。
Continue Reading 票券圈(二):债券持有人和持有人会议的职能分工

近年来,“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份计划”的字样越来越普遍地成为许多公司治理体系中常被提起的话题。公司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实现对员工的激励与约束,增强企业对于员工的吸引力。但与此同时,若不能恰当防范员工离职后与公司产生股权激励相关纠纷的风险,股权激励反而会对企业的商业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Continue Reading 股权激励纠纷的案件定性之争及对审判规则的影响

作者:欧修平 尹吉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中,在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问题的实质即归结于如何认定职务发明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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