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新宇 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为平衡美国232措施给中国造成的损失,维护中国国家和产业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税委会[2018]13号文),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自4月2日起,对7类共128项商品加征关税,其中,水果及制品等120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15%,猪肉及制品等8项商品加征关税25%,4月3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拟加征关税的中国商品清单,建议对来自中国的1300种商品加征25%的关税,主要涉及信息和通信技术、航天航空、机器人、医药、机械等行业的产品,年进口值约500亿美元,中美贸易战全面拉开序幕。在这场硝烟味浓重的贸易战中,中美双方祭出的都是“加税”的重磅措施,而其实施的关键则是原产地问题,即上述税委会文件中强调的“原产于美国”的特定商品,同样的,美国232措施针对的同样是“原产于中国”的商品。那么,如何认定有关货物是否原产于美国或者中国,就成为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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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瑾 苏畅 李政浩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贸易战”的主要内容

2018年3月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为了维护美国的国家安全,美国政府将长时间内对进口的钢铁和铝产品分别加征25%10%的关税,直至美国财政部长认为不再必要[1]。不出一个月,3月22日,特朗普政府再次“出招”,这一次矛头直指中国,指责中国强迫美国企业转让技术以及非法入侵美国公司网络等“经济侵略”行为[2],并且“招数”远不止加征关税那么简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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