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关峰 唐路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近日,中国驻荷兰大使吴恳代表中国政府正式签署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该公约致力于建立国际统一的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规则。截至目前,该公约共有33个缔约国,主要为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其中,乌克兰、美国和中国尚未完成国内立法批准程序,而中国会对哪些事项声明保留也尚未明确。
Continue Reading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分析及对金融机构的建议
作者:关峰 唐路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近日,中国驻荷兰大使吴恳代表中国政府正式签署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该公约致力于建立国际统一的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规则。截至目前,该公约共有33个缔约国,主要为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其中,乌克兰、美国和中国尚未完成国内立法批准程序,而中国会对哪些事项声明保留也尚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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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发展局(「金发局」)刚发布对香港上市结构性产品市场的检讨。金发局于2017年4月18日刊发其报告。报告载列金发局在对上市结构性产品市场进行全面检讨后的主要检讨结果,特别是与欧洲市场对比的结果。
金杜律师事务所的香港银行及金融部合伙人马绍基(Richard Mazzochi)及萧乃莹(Minny Siu)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就金发局工作组报告向金发局提出意见。马律师及萧律师表示: “我们很荣幸获金发局邀请,与其他行业成员一起合作对权证市场提出适时的倡议。香港是全球领先结构性产品市场。这项检讨工作及其建议将协助香港维持其在亚洲领先的全球结构性产品市场、财富管理及投资中心的地位。”
Continue Reading 金杜协助金发局编制报告:优化香港上市结构性产品市场
作者:陈运 汪镕 梁宜萱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2017年3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2号,简称“《通知》”),该《通知》对于此前未能明确规定的在华外资银行是否可以开展的一些业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知》旨在促进外资银行利用自身全球化综合服务优势,为“走出去”的中资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主要亮点
1.承销业务
《通知》明确,外资法人银行可依法开展国债承销业务,在银监会层面没有行政许可要求,仅需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新产品的监管要求,向银监会进行事后报告。
Continue Reading 在华外资银行的机遇来了吗?
作者:陈运 汪镕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国税局于2016年10月14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本质上是CRS在中国境内具体实施的操作细则,以便于将国际通用的CRS转化成适应中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在中国境内实施CRS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要求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符合征求意见稿定义的“金融机构”对客户(即账户持有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获取必要账户信息,用于信息报送。征求意见稿还对该等尽职调查工作的最低要求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将于2016年10月28日结束意见征集,正式规定预计于2016年底前公布,并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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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il Carabine, 马绍基 (Richard Mazzochi), 邬素岚 (Urszula Mccormack) and James Wilkinson.
香港的新竞争法现已生效及适用于所有在香港的金融机构。许多金融机构和支付系统参与者曾因反竞争行为而面对海外竞争管理机构的处罚,而类似的罚款现在可以在香港被征收。因此,金融机构确保其合规程序、内部审查和宽待策略适当地考虑香港是极为重要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提供了有关金融机构的香港新竞争守则的概要和合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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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近日公布了经过第一次审议的《网络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5日。网络安全首次出现在2015年7月1日颁布并于同日施行的《国家安全法》中,其中明确提出要“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围绕这一点,《草案》从网络运行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几个角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金融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机构在获得综合业务系统整合、大数据大集中为主要特征的金融信息化的机遇时,也面临着新的风险。中国银监会公布的《银行应用安全可控信息技术推进指南(2014—2015)》(以下简称“317号文”)可以看作是加强金融业信息技术安全可控的第一步。如何理解《草案》对金融业信息保护和管理的影响,《草案》与317号文之间的关系,以及金融机构对《草案》的关注及建议将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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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及《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9年,银行业协会印发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2012年,银监会印发了《绿色信贷指引》;2013年 ,银监会发布了《关于绿色信贷工作指导意见》。这几份文件是目前指引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纲领性及操作性文件。
根据这几份文件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履行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方面应建立起一整套制度和体系,包括理念意识、发展战略、信贷的流程化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等。其中,特别对履行环境责任,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绿色信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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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99号文”)正式颁布后成为近期信托业内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99号文对信托公司防范化解风险、明确转型方向、完善监管机制等若干重要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就通道类业务的责任划分问题,99号文规定:“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目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提供通道的一方为项目事务风险的管理主体,厘清权利义务,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作为协助信托公司处理了大量各类信托纠纷的专业律师,我们认为通道类业务的确是信托纠纷的高发区之一,99号文中的相关规定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对规范以后的银信合作业务很有帮助。根据我们的了解,通道类信托计划往往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金融机构之间的优势地位不同而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其中一类即是合作金融机构完全隐名的“非典型通道类”项目,这一类项目在实践中不在少数,但却与99号文的规定有明显差距,银行虽然主导项目但却不承担任何风险,信托公司干的是通道类业务,收的通道的费用,承担的却是主动管理型信托计划的责任,可谓“小姐的名,丫鬟的命”。此类项目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导致信托公司陷入举步维艰,有苦难言的尴尬境地。
Continue Reading 信托实务专题之(十四):小姐的名,丫鬟的命?—— 浅析信托公司非典型通道业务责任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