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廖飞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

颜色商标既包括单一颜色商标,也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中的一个重要形态,近些年来颜色商标凭借在商业营销中的突出视觉优势而越来越被企业所重视,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中国自2001年《商标法》第一次明文写入颜色组合商标以来,一直到十二年后的2013年才对颜色商标能否成为“保护色”做出了事实上的宣判,在被誉为中国首例颜色组合商标案的美国迪尔公司(由金杜律所代理)诉他人商标侵权案中,北京法院明确对原告的“绿色+黄色”颜色组合商标在农业机械上进行了保护。但遗憾的是,虽然中国对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实现了实践突破,但由于单一颜色商标的保护标准上依然有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在2014年5月实施的新修订《商标法》中并未在对单一颜色商标这个更具挑战性的非传统商标的保护上更进一步。本文在这里就简要介绍一些国际上对颜色商标(主要是单一颜色)保护的经典案例以作参考。

世界上最早认可的颜色商标之一出现在1987年的美国,欧文斯科宁公司在其玻璃纤维绝缘材料上获准将其使用了近30年的粉红色作为商标注册保护,但是其后一直到199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在Qualitex Co.v Jacobson Products Co.一案中正式确立了单一颜色商标的法律地位,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认定用于干洗机衬垫上的金绿色可以作为商标保护,并明确认可了美国商标法(兰哈姆法)中对商标的定义并不排斥颜色商标,认为颜色商标一旦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则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标识产品来源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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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宪杰 江莉梅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

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删除了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八条中关于商标必须是“可视性标志”的限制性规定,明确“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为配合新商标法扩大保护客体的要求,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在原条例第十三条的基础上作出调整,对如何界定“声音商标”的内涵,确定“声音商标”的样本以及有关申请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增加为新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此外,针对以前实践中对颜色组合商标认识上的误区以及颜色组合商标特殊的申请方式,新条例相应地予以明确,加强了对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力度。同时,新条例对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方式也给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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