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删除了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八条中关于商标必须是“可视性标志”的限制性规定,明确“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为配合新商标法扩大保护客体的要求,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在原条例第十三条的基础上作出调整,对如何界定“声音商标”的内涵,确定“声音商标”的样本以及有关申请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增加为新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此外,针对以前实践中对颜色组合商标认识上的误区以及颜色组合商标特殊的申请方式,新条例相应地予以明确,加强了对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力度。同时,新条例对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方式也给出了具体规定。
Continue Reading 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界定非传统商标内涵和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