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耀华 张越(公司业务部)

知情权是投资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这一点不论是在公开证券市场,还是在私募股权投资,抑或是在私募基金中,都是如此。特别是在私募基金中,管理人实际负责私募基金的募集和运作,私募基金和投资项目的信息都掌握在管理人手中,为缓和投资人和管理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障私募基金的合规运作,管理人必须向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但是,披露多少?如何披露?信息披露合规的边界在哪里?私募基金管理人也时刻面临着这些问题。我们将在本文介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AC”)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基金”)在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合规要求,以期为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海关总署于2021年9月13日公布了《关于公布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251号令”),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251号令实施后,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公布的《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37号令”)同时废止。

现就251号令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Continue Reading 进出口监管最新动态评析 ——海关、外汇与贸易管制(2021年10月刊)

前言

我国采矿权和探矿权的主体主要是矿山企业,矿山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表现为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为规避我国法律对矿业权转让的特殊监管,实践中存在很多名为矿山企业投资权益(包括公司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和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所有权)转让实为矿业权转让的合同,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对于此类交易安排,应如何认定当事人转让行为的性质,即转让的到底是矿山企业的投资权益还是矿业权?尤为重要的是,在未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相关合同的效力如何?对该些问题的梳理和总结,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Continue Reading 矿产资源及矿业权纠纷(十)丨矿山企业投资权益转让,可以不受矿业权转让的特殊监管吗?

原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下称“309号文”)对矿业权租赁的条件及程序进行了规定,并明确矿业权租赁合同需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但现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矿业权租赁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那么,未经审查批准是否会影响矿业权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文就此进行相应分析和讨论。

Continue Reading 矿产资源及矿业权纠纷(九)丨矿业权租赁合同未经登记机关审查批准是否有效?

作者:程世刚 孙慧丽 易李(争议解决部)

“承包”一词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十分常见,“矿业权承包”的概念也早已有之。但矿业权承包是否有效,包括哪些类型,其与矿业权转让、租赁是何区别,在法律规定层面有着明显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本文特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纠纷解决提供有益思路。

作者:王兴华 刘宁 陈思乔(公司业务部)

在前面几回中,我们已分别介绍了并购协议中的救济措施、赔偿条款、陈述与保证等内容。在这一回中,我们将介绍一类被称为“承诺事项”(covenants)的条款。简单说来,这类条款约定了协议各方签约之后应该去做的事情(即所谓的“积极承诺(positive covenants)”)和不应去做的事情(即所谓的“消极承诺(negative covenants)”或“限制性承诺(restrictive covenants)”)。另外,从时间轴角度分类,可分为“交割前的承诺事项”(pre-closing covenants)和“交割后的承诺事项”(post-closing covenants)。在并购协议中,承诺事项条款一般集中作为一个章节放置在陈述与保证章节之后,但也可能会有部分承诺事项分布在协议的其它条款之中;在有些交易中,出于某些特别原因比如保密等,部分承诺事项还有可能放在披露附表(disclosure schedules)当中。

在上一篇文章《国际税改专题之一:支柱一将重塑国际税收规则?》中,我们对当前颇受关注的双支柱方案设计与最新进展进行了介绍,分析了支柱一项下包括新的联结度规则、金额A、金额B、税收确定性与数字课税单边措施等重点问题。 2021年10月8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正式发布由136个税收管辖区 联合签署的《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双支柱声明》”),对今年7月发布的上一版声明进行了更新。在本篇中,我们将基于最新发布的支柱二方案设计,主要说明问题如下:
Continue Reading 国际税改专题之二:最低税将终结避税天堂?

在之前几篇文章中,我们全面介绍了绿色金融领域中的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法律基础、交易模式和相关的金融市场展望。我们将在本篇中介绍另外一类绿色资产——绿证,它与碳排放权分属不同体系,却又息息相关。我们力求用最简洁的语言,来解答最常见的十个问题:
Continue Reading 绿色金融系列文章之(五)丨 关于“绿证”的十问十答

目标公司回购投资人持有的公司股权(“公司回购”)是保证投资人退出的重要途径,是每一份投资协议的谈判重点。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部分投资人/目标公司因为缺乏对开曼法律相关规定及开曼公司回购实践的了解,在回购权相关的谈判时有时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所以我们就相关情况进行一个基本介绍,供大家参考。
Continue Reading TMT投资实践(十三)——开曼架构下,目标公司如何回购股权?

作者:程世刚 孙慧丽 孙玲(争议解决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法释〔2017〕12号)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事实上改变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关于矿业权转让合同经审批后才生效的规定。由于矿业权转让涉及民事权益和行政管理等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故需要详细梳理审批对矿业权转让合同及矿业权变动的影响,并考量未经审批矿业权转让合同项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