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梅 Holly Blackwell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组 上海分所
美国的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对于缺乏美国诉讼经验的当事人来说非常陌生,对于中方当事人来说更是如此,因为中国诉讼程序与其大相径庭。中国法下的诉讼程序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类似,双方当事人只须提供支持己方诉求或抗辩的相关证据既可。美国证据开示制度则不仅要求当事人提供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也要求当事人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美国证据开示规则能使诉讼当事人较容易地得到对方、甚至是第三方的信息,例如公司内部电子邮件、文件、记录和规章。即使此类信息的披露会违反中国法律规定,一方也可以要求对方披露所需信息。尽管海牙公约提供了一条取得中国境内证据的途径,但当一方当事人在美国法庭提起诉讼时,美国法庭并不总倾向于适用《海牙公约》[i]的程序。从近期的一些美国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要求中方当事人出示证据的困难性,以及中方当事人就此问题在美国诉讼中面临的挑战。Continue Reading 在中国境内为美国诉讼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