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如何保护消费者?
澳大利亚制定了严格的消费者法律,保护消费者权利不受企业不公平、误导性和不安全行为的损害。
消费者保护
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消费者法)载列了澳大利亚国家性的消费者保护手段。消费者法包含一系列消费者保护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可能面临严重的处罚,包括:
- 最高可达110万澳元(针对公司)和22万澳元(针对个人)的民事处罚;或
- 证明通知、侵权通知或公开警告通知。
消费者法目前正在接受讨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消费者事务局和生产力委员会已于2017年4月发布法律适用和执行报告。
报告中的主要建议包括增加违反消费者法面临的罚金、引入一般性规定以确保产品在进入市场前符合安全要求、修改消费者质量保护规定。
ACCC是全国性的消费者法规管机构,对消费者保护法采取积极执行的态度。州和领地的消费者法规管机构亦可在其管辖范围强制执行消费者保护法。
关键保护
- 消费者法禁止贸易或商业中的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或可能产生误导或欺骗的行为)。这类行为可包括误导性和错误广告、名称和市场行为,如外观相似的产品。
- 消费者法禁止“不公平”的合同。该规定仅适用于针对个人完全或主要为个人、家庭或生活使用或消费而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而签订的标准合同。
- 消费者法就商品和服务给予“消费者”若干不可排除的质量保护和担保。质量保护包括商品符合其使用目的、质量水平可接受、服务提供者履行适当注意义务并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
原产国标签
消费者法在2016年和2017年引入了新的原产国标签规定。
ACCC食品标签指南和金杜竞争法博客:
- accc.gov.au
- incompetition.com.au
产品责任
根据澳大利亚联邦法律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应为有缺陷或不安全的商品导致的伤害承担严格责任。
澳大利亚联邦法律还赋予相关联邦部长就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制定安全标准、下发召回通知、发布书面安全警告通知或引入最低信息标准的权力。
侵权法、合同法及各州商品销售法下同样可能产生产品责任。
执行方式
- 产品召回受《2010年竞争和消费者法(联邦)》及行业协定的规管。
- 若类似情形引起相同的索赔事由,七人或以上的消费者群体可就产品责任提起集体诉讼。
- 根据相关报告规定的要求,消费者商品和产品相关服务的供应商如果获知由于对其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或可预见的不当使用而造成死亡、严重伤害或疾病,必须在48小时内向联邦部长报告。
行业准则
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贸易商应确保就行业相关准则获得建议。
- ACCC负责规管连锁、园艺、油类、小麦港口和单位定价方面的强制性行业准则。
- 另外还有行业或ACCC制定的自愿性行业准则。例如食品和杂货行为准则就是ACCC制定的自愿性准则。
- 其他立法下亦有可能有行业准则规定。例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准则适用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和/或营销的企业。
隐私
澳大利亚隐私法负责规管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的组织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和披露,以及个人获取与其相关信息的权利。
受《1988年隐私法(联邦)》(隐私法)管辖的组织必须制定隐私政策、完善的投诉处理和使用流程。
澳大利亚隐私原则中载列的义务适用于:
- 大多数澳大利亚和诺福克岛政府机关;
- 所有年营业额超过300万澳元的私营部门和非赢利性组织;及
- 所有私人健康服务供应商和某些小型企业。
特别规定适用于:
- 授信机构和征信机构对信用信息的使用和披露;
- 收集和使用税号;
- 收集敏感信息,包括与健康、种族、性取向、犯罪记录、宗教信仰或政治立场相关的信息;及
- 向海外发送个人信息。
隐私法下有若干较宽泛的豁免规定,如员工记录豁免和小型企业豁免。
澳大利亚信息专员署:
www.oaic.gov.au/privacy-law
与欧洲数据保护机制的互动
欧盟认为澳大利亚的数据保护机制无法提供与欧盟同等水平的保护。因此,欧洲的数据在传输到澳大利亚前必须经过额外的步骤(如合同规定相关义务)。
垃圾邮件
《2003年反垃圾邮件法(联邦)》及相关法规对向澳大利亚境内人士发送以商业为目的的电子信息进行规管。
电子信息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彩信和即时消息,但不包括语音通话和传真。
禁止发送商业电子信息的规定不适用于发送完全属于事实、不带有宣传或出售商品或服务目的的电子信息。
谢绝来电登记册
澳大利亚还设有谢绝来电登记册,个人、紧急服务机构和政府机构可以免费将其电话或传真号码登记在册。该登记册将至少保持八年有效。
未经同意向登记册上的号码拨打滋扰营销电话或发送滋扰营销传真均属违法行为。
什么情况下可以发送商业电子信息?
个人或组织在下列情况下方可发送商业电子信息:
- 收件人同意接收信息(明确表示同意,或根据收件人的行为或双方关系暗示同意);
- 信息中包含取消订阅、未来不再接收信息的电子功能;及
- 注明发件人身份并包含发件人的联系方式。
多次违反相关规定可能面临严重处罚。供应、购买或使用电子邮件地址收集技术亦属违法行为。
澳大利亚通讯与媒体局(ACMA):
www.acma.gov.a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