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思宇 朴程健 哈茹馨 钱靖平 张吴霖
2026年2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并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信披新规》全文共七章四十四条,是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框架下,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全面细化和系统完善。
作者:宋思宇 朴程健 哈茹馨 钱靖平 张吴霖
2026年2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并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信披新规》全文共七章四十四条,是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框架下,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全面细化和系统完善。
作者:景云峰 蔡蕾
承接专题上篇内容,我们已全面梳理2025年特朗普总统第二任期就职以来美国对华出口管制的核心特征与执法新动向。本篇作为专题下篇,将聚焦2026年初美国对华出口管制的最新动态,对监管趋势进行预测,并针对性提出合规应对建议,以期助力国内企业有效防范出口管制合规风险,更好地应对复杂的贸易合规监管环境,为企业业务战略布局与贸易合规管理提供协助与参考。
作者:王欣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占比中是仅次于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的案件类型,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质量与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密切关联。《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建设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发包人是否可以直接主张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是否应以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等为前提,发包人是通过反诉还是抗辩方式予以主张,均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本文就此具体讨论和分析。
作者:萧乃莹 廖振璋 费思 陈静雯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财库局”)及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已为虚拟资产(virtual assets 或VA)相关服务提供者建立一套全面的发牌与监管框架,涵盖交易、提供意见、投资管理及托管等核心活动。
具体而言,香港财库局与香港证监会已就以下立法建议发布咨询总结:(i)虚拟资产交易服务提供者和(ii)虚拟资产托管服务提供者(“虚拟资产咨询总结”)。
作者:傅广锐 徐家兴 吴涵 戴梦皓 谭明慧
近年来,中国AI企业加速进入海外市场已成为行业共识。从大模型企业到垂直算法公司,再到应用型创业团队,海外市场正在成为新的增长来源。然而,他们真正踏上出海之路才发现,挑战远不止“海外业务能否落地”这么简单。越来越多企业发现,出海的难点并不在市场进入本身,而在于核心技术与知识产权能否随业务同步实现全球控制。
作者:黄滔 徐献宏 柳洋 康震
随着美以对伊朗发动军事打击,中东再起战端。中国企业在中东有大量的商业活动,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开展了大量的工程建设项目。这些国际工程项目或多或少都会受到战争的影响。本文从海外工程项目的实务视角,就识别并应对战争可能带来的项目风险做出简要总结,以期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作者:刘志刚 吕膺昊 苏萌 席索迪 龙晶 赵哲楠 张芳源 肖瑾瑜
近年来,随着中资企业“走出去”步伐的不断加快,其海外业务版图已深度拓展至欧盟地区。伴随这一全球化趋势,企业的融资及资金管理需求也迅速向欧盟成员国外溢。众多中资银行依托在国内与企业建立的深厚银企合作基础,积极“随企出海”,为中资企业在欧盟的投资项目及欧盟本土客户提供包括跨境直贷、银团贷款在内的各类金融服务。特别是依托中资银行开立的FT账户的便利性以及目前人民币处于较低的利率区间,此类业务精准契合了走出去企业的融资需求。
作者:王欣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在建设工程领域,以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为原则,以发包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为例外,发包人一般只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过错责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对于在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发包人在何种情形下需承担过错责任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本文就此具体讨论和分析。
作者:任战江 孙慧丽 李京 戴雨勤 杨涵
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机制,交易结构的多层嵌套及公司治理模式的不断变化,使得并购争议从传统的合同履行纠纷,延伸至公司治理僵局、控制权争夺、标的资产减值等多元维度。
当协商机制失灵、交易双方对簿公堂时,较长的争议解决周期与易损的标的资产价值之间形成尖锐矛盾。与一般财产纠纷中价值相对稳定的标的物不同,并购标的通常表现为企业股权、经营性资产或特定业务组合,其价值高度依附于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市场信誉、客户资源及核心团队稳定等综合要素,任一交易方的不当行为,无论是转移资产、销毁账册、恶意举债,还是滥用控制权压迫其他股东、干预正常经营,均可能对并购标的导致不可逆的损害,价值大幅贬损。
作者:董刚 余悦 邓雅嘉
在跨境工作、投资或家庭成员分布于不同司法辖区的情况下,个人被认定为哪一司法辖区的“税收居民”,往往直接影响其纳税义务范围、税收安排待遇适用以及CRS金融账户信息申报等。
在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之间,由于两地在税制结构及居民认定标准等方面的差异,实践中不乏个人同时符合双方税收居民条件的情形。为帮助读者更直观地理解相关规则,本文将从中国内地税收规则、香港税收规则,以及中国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三个层面,对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进行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