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丽子 孙及 崔桐新 周凡尧

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条例》”)。这是继《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无锡市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等地方性自动驾驶法规出台后又一部地方性关于自动驾驶的法律规范落地,标志着我国在自动驾驶法律规范方面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条例》将于2025年4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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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兵 戴恩潮

不论选择哪种经营模式,被授权人/被特许人都需要关注一些共性的问题。

商业层面,针对品牌的选择,引进国外品牌通常比经营国内品牌更为复杂,不仅对品牌方的尽职调查更费时费力,还面临品牌的本土化、消费者接受度、文化差异等问题。品牌方能否通过持续开发系列品牌、关联品牌从而整体提升品牌的规模和影响力,对被授权人而言休戚相关,这一点在特许经营领域,显得尤为关键。

法律层面,各方对相关合同尤其是关键条款要有足够的重视。不论何种经营模式,合同都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根本性文件。实践中,尤其是从我们切身经验来看,平衡商业紧迫性和法律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没有绝对最好的合同,但仓促签订或过度妥协的协议,往往隐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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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楼仙英 杨恺盛

从特朗普第一届任期开始到拜登政府至今的8年时间里,我们见证了中美科技与贸易关系的历史性转变,特别是美国在出口管制方面针对中国半导体产业的频繁动作使得大家越来越清楚,半导体的出口管制是为了卡算力的脖子,而算力就是AI能力的基本保障。千行百业无一例外都需要AI赋能,最关键的两个生产要素就是AI模型和训练数据。可以预见未来美国出口管制政策会继续延续业已形成的趋势,而“再就业”的特朗普凭借其“特立独行”的执政风格也可能给中国的半导体产业带来新的“惊喜”。美国方面已经有提出要以全方位、体系性的加强监管取代以往“打地鼠”(指逐个出台法案)的方式,中国企业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全球开展的商业经营活动都将受到美国贸易管制的不同程度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知其然”不足以解决问题,必须要“知其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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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宣凤 吴涵 方禹

2025年1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个人信息出境保护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以促进个人信息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规范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工作。《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方式,包括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3条合规路径,以及可以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其他条件。2022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其中明确了个人信息出境的认证要求及程序。本次国家网信办以规章立法的方式,专门明确了个人信息出境保护认证工作的要求、程序等,对我国提升数据出境管理水平,优化企业数据出境策略,扩大数字领域开放和保障个人信息出境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征求意见稿》进行初步解读,同时亦将跟踪立法动向,欢迎企业关注和就关心的问题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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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巍 朱媛媛 张双 李一龙

近期,某中资企业在南美设厂的建设项目因劳工问题引起了国际舆论的广泛关注。据了解,该工程由中资企业交由某承包商负责施工建设。2024年底,项目所在国的劳工监察小组对工厂建设现场展开突袭行动。各国际国内媒体纷纷针对案涉承包商的工人宿舍设施、卫生条件、安全防护、工作时长等问题发表评论,一时间众说纷纭。中资企业和承包商都因为这一事件受到了负面影响。据报道,当地外交部已经停止了对设厂一方中资企业的临时工作签证发放,而该中资企业也解除了与案涉承包商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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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巍 朱媛媛 张双 郑岩玲

近年来,各国政府对企业供应链责任的监督力度逐渐增强,企业是否以可持续和负责任的方式运营,也已成为投资者与消费者在选择时不可回避的核心考量。在此背景下,企业因供应链中曝光的劳工权益等严重社会责任问题而频遭指控与舆论批评的现象屡见不鲜。

中国企业乘风出海,持续推进全球化步伐,已成为全球跨国公司群体的重要一员。随着各国环境与社会责任立法的日益严格,中国企业同样面临着替其供应商不当行为承担责任的风险。2024年6月,某知名品牌在美国当地法院受到了某声称来自其代工厂、参与了其产品加工的劳动者起诉。该起诉指控该品牌的代工厂存在强迫劳动行为。而一旦指控被确认,该品牌及其母公司将赔偿原告相关的全部损失并面临惩罚性和儆戒性赔偿(punitive and exemplary damages)。相应地,该品牌代工厂也收到了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发出的暂不放行令(Withhold Release Order),对企业的业务造成重大影响。这一系列连锁反应,无疑为企业敲响警钟:要更加关注来自供应商侵犯劳工权益等来自供应链端的社会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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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思宇 朴程健

中基协于2016年4月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第15条规定私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基协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但此系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违反的结果系行业自律处分,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来确定。如果基金合同未约定基金备案后方可投资,则只要备案时间未过分晚于投资时间,托管人只要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履行划款义务,则纵使后续基金发生亏损,先投资后备案的行为也与投资人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托管人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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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宣凤 柴志峰 吴涵 吴炜旻

近年来,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据的重要性越发明显,成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关键要素。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技术的兴起也给了企业更多的进行数据价值挖掘和利用的工具。在此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日益受到立法者、执法机构和学者的广泛关注。两者关系的核心讨论问题在于,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在分析市场竞争时是否应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分析和决策框架中,以及如果应该纳入,那么在立法和执法层面,应如何兼顾保护市场竞争与保护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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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楼仙英 杨恺盛

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确立了对“新兴和基础技术”的出口管制框架,2020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扩大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如第一篇文章中所述,半导体产业因其在国防、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战略价值而在当前贸易管制体系下逐步成为重点管控对象。

法律法规的解读其实是一种非常专业的跨文化沟通能力,笔者也见过不少中国产业界人士因为对美国的法制框架不熟悉导致应对问题时的顾此失彼。例如有企业在上市公报里说为了避免受美国贸易合规的影响把工厂从中国搬到泰国,这看起来非常正常的一句话,日后在面临美国国会调查时反而可能成为一个故意规避监管的证据。故本文旨在以尽可能“白话”的方式从产业视角解析所受到的规制与影响,帮助避免读者以中国法律思维解读美国法规所产生的看似微小实则可能影响正确决策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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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宣凤 吴涵 蒋雨琦 刘畅 苏琦

2024年3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监局”)发布了其挂牌成立以来起草的第一部数据安全管理方面立法——《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社会公开意见、各类银行保险机构意见以及组织部分机构开展专题会议现场听取意见建议后,2024年12月27日,金监局正式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同时,《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已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此拉开了2025年银行保险业务领域数据安全治理与监管实践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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