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永昌 陈天宇
在笔者团队近期接触到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客户与相对方签订了大宗商品买卖合同,约定:客户向相对方出卖符合约定的工业原料,相对方则向客户支付相应货款。合同签订后,相对方向客户支付了足额的货款,但客户迟迟未向相对方交付相应货物的提货凭证。因此,相对方以客户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客户提供相应证据并提出抗辩,主张案涉大宗商品买卖合同系虚构交易,实际上是有关主体开展的借贷法律关系,客户仅是被动成为虚构交易环节之一,客户已经将相对方交付的货款转交上游公司,其不负有向相对方交付货物的义务,而相对方应当向其下游买方主张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