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和反垄断事宜
了解澳大利亚的竞争法是在澳大利亚市场开展业务之前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澳大利亚竞争法对企业在澳开展特定活动有限制性规定。
竞争法和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
澳大利亚的竞争和消费者相关法律是《2010年竞争和消费者法(联邦)》(竞争法)。竞争法具有一定的域外管辖权,可适用于在澳大利亚境内成立的公司、在澳大利亚注册为外国企业的公司或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的公司在境外发生的行为。
澳大利亚竞争监管机构——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十分看重企业的合规问题。ACCC有一系列调查权,包括有权强制要求提供信息和文件,以及要求个人宣誓接受盘问(且不得有不自证其罪的特权)。
ACCC已与外国竞争法主管机构建立关系,这类关系受协定、自由贸易协定及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的约束。ACCC是国际竞争网络(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work, 简称ICN)的积极参与者,ICN是各国竞争法主管机构的全球平台,致力于加强国际合作及整合国际竞争法规。
兼并和投资控制
竞争法禁止可能大幅减少澳大利亚市场竞争的直接和见解股份或资产收购,包括少数股权收购。
澳大利亚的兼并控制制度实际上既不是强制规定也没有暂时中止的效力,也就是说交易方无需在获得兼并核准前无限制延期交割。尽管如此,ACCC将兼并控制视作强制规定来进行管理。
ACCC的政策是对将令收购人在某一澳大利亚市场的份额达到或超过20%的收购,或买卖双方所供应产品属于替代品或补充品的交易进行进一步调查。
如果任何在澳交易根据ACCC政策可能接受进一步调查,我们建议投资者向ACCC申请对投资进行核准,并在交易文件中将ACCC核准作为前提条件。从ACCC获得核准一般需要至少8周,在复杂的情况下需要更长的时间。ACCC有权在核准投资的同时以交易方采取特定措施为前提条件,这类条件包括向ACCC事先批准的第三方出售股份或资产。
如果在澳交易不属于ACCC政策范围,但收购人是非澳大利亚实体且有义务根据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和收购立法向FIRB申报拟议投资,FIRB通常会咨询ACCC是否认为投资存在任何竞争问题。FIRB在收到ACCC认为拟议投资不存在任何竞争问题的书面意见后方会结束其对投资的审查。FIRB和ACCC之间的这种政府间咨询流程所造成的结果是,许多不属于ACCC政策范围的投资仍然需要接受ACCC的评估,FIRB的法定决策时间也会被延长。
除调查的权力外,ACCC也可能要求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下达撤资、令交易自始无效、民事罚款(企业和个人)及禁止自然人参与澳大利亚企业管理层的法令。
在某些外资对外资的交易中,ACCC还可能向澳大利亚竞争法庭申请法令,要求卖方的澳大利亚子公司停止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
卡特尔行为
竞争法全面禁止卡特尔行为(固定价格、市场分配、产量限制和操纵投标),不论其对竞争有何影响。这种限制包括民事和刑事限制。
参与卡特尔行为,即便是尝试卡特尔行为的企图,所面临的处罚包括罚金(最高可达澳大利亚集团年营业额的10%)、后续损害赔偿诉讼(包括集体诉讼)、最高10年的监禁以及禁止个人参与卡特尔行为的禁令。
ACCC针对卡特尔行为有豁免政策,针对给予卡特尔行为宽大处理亦有合作政策。
禁止卡特尔行为的规定有若干无罪抗辩理由和例外,包括有限类型的合资和集体收购。认为收购适用无罪抗辩或例外的被告人有举证责任。
其他形式的反竞争行为
竞争法禁止其他类型的反竞争行为,包括:
- 以大幅减少竞争为目的或可能造成竞争大幅减少的纵向安排,纵向价格固定和特定形式的搭售行为;
- 在市场中拥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及
- 以大幅减少市场竞争为目的或可能造成市场竞争大幅减少的其他安排。
标准合同
竞争法还包含对合同较小对手方的保护规定。这些规定可能对在澳大利亚签订合同的方式产生影响,包括投资者希望在多个国家使用其标准合同的情况。标准合同是合同一方已经准备好的文件,合同另一方很少有或甚至没有机会提出条款修改意见,一般发生在“全盘接受或全盘拒绝”要约中。
竞争法包含:
- 不公平合同机制,旨在保护小企业和消费者不受标准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损害;
- 对不道德行为的禁止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极为不公或非常恶劣或压迫性的行为。被视作“不道德行为”的行为必须不仅仅是不公平,而是根据澳大利亚社会规范判断有悖道德的行为;及
- 特定的消费者质量保护规定,这些规定自动适用于为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受制于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任何限制。
金杜竞争法博客
www.incompetition.com.a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