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在澳大利亚,消费者在参与零售、信贷或银行交易时受到多种方式的保护。

消费者信贷

澳大利亚消费者信贷受《国家信贷守则》(信贷守则)的规管。信贷守则为消费者信贷交易提供了一个消费者保护框架,并适用于自然人或分契法人(strata corporation)将信贷用于个人、家庭或生活,或用于投资住宅地产的购买、翻新或整修而被收取费用的情况。信贷必须是在澳大利亚开展授信业务的过程中提供的。总体来说,这就意味着信贷守则适用于向自然人提供的住房贷款、信用卡及个人贷款。

信贷活动的许可机制

《2009年国家消费者信贷保护法(联邦)》(信贷法)就参与信贷活动的实体设立了一项许可机制,包括负责任的贷款义务。负责任的贷款义务主要指评估贷款合同(或贷款的增加)是否存在对消费者“不合适”的情况。

“不合适”的合同包括:

  • 不符合消费者的要求和目标;或
  • 消费者将无法满足还款要求(完全无法满足或存在实质性困难)。

开展不合适性评估包括对消费者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通过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合理询问,并采取合理步骤验证其财务状况)及对消费者的要求和目标进行合理询问。

信贷法下还有其他一般性义务,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信贷活动”的定义非常宽泛。如果提供受信贷守则规管的贷款,该贷款人将受限于信贷法的规定。即便是未提供实际贷款但涉及贷款过程的人士(如经纪人),如果贷款受到信贷守则的规管,该人士同样受限于信贷法的规定。

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根据不公平合同条款机制,如果与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相关的消费者合同或小企业合同属于标准合同且存在不公平的情况,该合同将属无效。

消费者合同或小企业合同中的下列条款属于不公平条款:

  • 将导致各方在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存在重大不平衡的条款;及
  • 对于根据条款获得有利条件的一方来说不属于保护其合法权益所合理必要的条款;及
  • 将对依赖该条的一方造成损害(无论是财务上还是其他)的条款。

某些合同条款(如合同的主要标的事宜)不受限于不公平合同条款机制。

其他义务

澳大利亚立法还禁止与金融服务(包括信贷)相关的不道德行为及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或可能产生误导或欺骗的行为)。

电子支付准则

电子支付准则是ASIC管理的一项自愿性准则,用于规管电子支付手段,包括EFTPOS、信用卡交易、在线支付、电话银行、直接付款、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BPAY及使用自动柜员机(ATM)完成的交易。几乎所有的银行、信贷联盟和房贷协会均自愿接受该准则的规管。在处理提供电子支付手段的产品(几乎所有产品均有可能提供电子支付手段)时应注意该准则的规定。

如果自愿接受准则规管的人士违反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向该人士提出索赔。如果消费者对获得的回应不满意,可以向外部争议解决计划投诉(根据该人士是否是相关计划的会员向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或Credit and Investments Ombudsman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