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近期代理客户处理了缺陷产品(消费品)全球主动召回计划在中国实施的全流程。之前也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参与过汽车、家用电器的主动召回程序。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2004年,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务院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之后,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废止),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迄今,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文件中均就缺陷产品召回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在法律层面,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如发现并认定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且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则应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警示、召回等措施。
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层面,原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先后颁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及《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颁布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务院于2012年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制度作了专门规定。上述规定分别对食品、儿童玩具、药品以及汽车等缺陷产品的召回进行了专门规定。
进而,原国家质检总局于2015年颁布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对所附目录中的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工作进行具体规定,是该等消费品召回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原国家质检总局于2018年颁布的《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对进口消费品的召回作出了细化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措施。该两项规范性文件是我们代理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缺陷产品召回流程及重点
1、召回主体
确定召回措施的实施主体是企业开展召回计划的第一步。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具体而言,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消费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明的企业。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授权机构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生产者。《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中亦有类似规定。
据此,及时对缺陷产品采取召回补救措施是生产者的一项法定义务。此外,如跨国公司拟在中国境内主动启动缺陷产品召回计划,可以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进口企业或授权机构作为召回主体。以境内机构作为召回主体不仅是《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要求,也有利于企业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及时提交召回所需文件、推进召回程序。实践中,企业也可以委托律师等第三方协助处理召回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规定,如企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实施召回但在国内未采取召回措施的,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国家风险监测中心可以启动缺陷调查。因此,如跨国公司缺陷产品的销售范围波及全球、且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启动了召回,建议同时在中国也主动启动所涉产品的召回计划。
2、根据拟召回产品确认监管部门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2018年10月31日公布的《关于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据此,无论国内制造还是国外进口的产品,只要是以合法方式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均纳入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监督管理的产品召回管理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实践中,进口消费品通常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与消费品风险评估中心(“风险评估中心”)处理,而非进口产品召回则通常由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处理。
3、进口消费品主动召回流程
根据《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进口消费品召回分为责令召回和主动召回,其中就主动召回的基本流程如下:
此外,在主动召回情况下还须注意:
- 建议企业在提交备案前与风险评估中心进行初步沟通,依照风险评估中心提供的召回文件模板进行备案。具体而言,需要向风险评估中心提交的文件主要包括:召回计划、召回公告和召回新闻稿;
- 尽管《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仅规定企业向风险评估中心提交文件备案,实践中风险评估中心会对企业提交的召回文件(包括召回计划等)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因此,如企业拟进行主动召回,应在召回活动正式启动前预留一定时间,及时进行备案。
三、缺陷消费品召回规定新动态
针对现有《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法律层级低(规范性文件)、强制力不足、监管产品范围窄等问题,2019年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在进一步规范并加强消费品召回制度体系。
总体而言,《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1)调整了消费品定义和召回定义;(2)取消了目录管理制度,扩大了召回规定的适用范围;(3)增加了生产者信息报告义务和应急处置措施;以及,(4)明确规定了生产者及经营者违反规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下表列示现行《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与《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区别:
当然,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上述建议修改条款仍会有所调整,须对《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立法动态予以关注。
最后,希望也相信可以通过在进口消费品、汽车、家用电器等类型产品的召回实践经验,为更多企业提供与召回有关的全面法律服务。
感谢:符舒程律师助理对本文初稿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