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坚

近年来中国影视产业、音乐游戏产业等娱乐产业呈现蓬勃发展之势。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中国泛娱乐产业白皮书》显示,2017年泛娱乐核心产业总值达5484亿,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之一。与蓬勃的娱乐产业相呼应,我国的娱乐立法及法律实践亦从无到有,从“野蛮生长”到“规则之治”,由此亦催生了“娱乐法”这一更加成熟细分的法律服务领域。

一、什么是娱乐法

1954年3月,《加州法律评论》(California Law Review)春节号推出“法律与娱乐产业”特辑,选登了一组有关影视、传媒产业法律实务的文章。[1]在现有的娱乐法文献中,这是最早的一批可追溯的研究成果。[2]目前普遍的观点是认为娱乐法最早诞生于美国好莱坞,娱乐产业的蓬勃发展以及电影制片厂、演艺经纪公司、唱片机构、广告公司和明星艺人的大量聚集共同孕育了娱乐法的产生。

关于如何为“娱乐法”下定义的问题,国内外至今仍有许多争议。参照谢丽.L.伯尔(Sherri Burr)在《娱乐法》(Entertainment Law)等类似专著中的定义,娱乐法是指围绕电影、电视、戏剧、音乐、体育、出版、网络等主要娱乐媒介的有关合同、知识产权、劳动关系、融资、税务、侵权、行政规制乃至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与判例构成的一个相关法律规范集合。[3]在宋海燕的专著《娱乐法》一书中,她也指出“娱乐法并非一门单独的法律学科,而是融合了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侵权责任法、劳动法,甚至破产法的跨部门的调整娱乐行业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综合。”[4] 基于上述定义,以下从横向的法律部门划分及纵向的娱乐产业划分两个维度出发介绍娱乐法。

1. 法律部门视角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之一。就娱乐法来说,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投融资关系、著作权关系、雇佣关系、合同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5],由此得出的其涉及的主要法律部门有:

  • 合同法:合同是整个娱乐产业的生命线,是娱乐产业所有环节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作为文化产业,娱乐产业涉及的合同种类繁多,仅影视类合同就包括文学作品影视拍摄与改编许可合同、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影视剧本版权转让合同、影视剧本等信息保密合同、影视剧投资与制作合作意向书等[6]
  • 知识产权法:小说、剧本、影音作品和游戏软件等作为娱乐产业的核心资产,不仅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更是整个行业健康蓬勃发展的关键所在。除此之外,娱乐产业还包括各种创意、商标权、影视作品片名、角色商品化权等需要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7];
  • 侵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此两者作为规制法,是娱乐产业发展过程中具有报警功能的法律法规,亦是正当权益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 公司法:影视剧的制作和发行主体需要具备资本实力和资本聚合能力的公司。在影视剧、网络游戏等制作的前期阶段,需要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为项目的投融资活动保驾护航。

2. 娱乐产业视角

娱乐产业涉及电影、电视、音乐、游戏、剧院等,不同产业所涉及到的主要权利及协议类型亦不一。比如影视制作,其主要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等。在影视制作的过程中,会制定各类协议,如影视公司与编剧等签订的剧本购买或版权许可协议,编剧、导演、监制、演员、作曲、服装设计师等人才协议、在发行阶段签订的发行协议等;又如游戏产业,主要包括游戏产业的知识产权、个人形象权、角色商品化权、以及电子游戏虚拟世界中的财产权等。

二、娱乐法法律实践

1. 美国娱乐法法律实践及娱乐法律师

美国学者Jeffrey A.Helewitz和Leah K.Edwards认为, 娱乐法由法律原则和商业惯例组成。其中,前者为商业实践活动提供引导及保障并产生了法律领域(areas of law),而后者则确保娱乐商业运作有利可图。通过上述内容并结合娱乐法是行业法的这一特性,我们不难发现,在美国的法律实践环境下,娱乐法不仅强调法律原则,亦高度重视娱乐行业的惯例。实际上,美国娱乐法律师在行业中有一个特殊的称谓——“dealmaker“,娱乐法律师不仅需要熟稔各种行业惯例及行业规则,更需要具备丰富的谈判经验,由此在具体的项目谈判中协助公司判断交易的走向。

就娱乐法律师及律所从事的业务来看,以Loeb & Loeb为例,该美国律所官网的娱乐法板块介绍的相关业务领域覆盖电影、电视及数字媒体、音乐、体育及电子竞技、互动传媒、戏剧及现场文娱演出、娱乐行业的劳务雇佣事务、娱乐行业及知识产权领域相关诉讼等,主要客户包括制片公司、投资人、制片人、导演编剧演员等。

其中,以电影创作为例,美国娱乐法律师在整个过程中参与的环节包括电影融资(包括股权或债权融资,以及相关联的完片担保等)、版权购买、剧本开发、投入制作、预售、发行等,其中涉及了版权购买的期权协议,投资协议,完片担保文件,与编剧、导演、制片人、艺人等剧组成员的协议。

与此同时,美国娱乐法律师的工作内容也较为繁杂,在每一阶段的工作侧重点也有所差异。例如,在制作阶段的工作侧重于解决各方之间的合作问题,具体表现为雇佣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合同等;在发行销售阶段,则侧重于保护制片方或其他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制度;而在后期的衍生品开发和销售中,又侧重于利益的分配谈判问题。

2. 中国娱乐法法律实践及娱乐法律师 

与中国娱乐产业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相对应,娱乐法法律服务市场近年来也在不断扩大。就娱乐法律师来说,如上文所述,其不仅需要具备相关法律技能和实践经验,更需要熟悉娱乐产业商业管理和行业惯例,而目前,这样的需求成为了许多律师想要进入娱乐行业的壁垒,中国这一方面的法律服务人才亦有较大缺口。就娱乐法律师可能参与的业务来说,其涉及娱乐产业的整个业务链条,从项目策划、立项、投融资、相关项目团队人员组建、到内容制作、宣传发行和之后相关衍生品的商务开发等,具体来说包括:

  • 在项目投融资阶段,为客户寻找潜在的资方,协助相关的投融资主体完成交易架构设计,参与相关的谈判事务,做好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协助执行交易方案,并做好风险的监控和预警。
  • 在内容创作前期,对于已经立项的项目而言,协助制片方建立系统的版权交易及管理等知识产权体系(如版权授权、版权保护、侵权救济等);同时,面对仍处于开发阶段的项目,娱乐法律师需要结合行业管理和法律技术协助企业的无形资产开发,帮助企业审视开发的风险、针对企业的无形资产的开发方案提供专业的思路指导和风险提示。
  • 在内容创作中期,协助组建项目相关团队人员(如聘用主创人员和演职人员、展开事务谈判等),为团队人员(如艺人)提供如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基本人身权利法律保护方案、日常维权服务和危机公关时的紧急法务咨询;协助拍摄等内容制作过程(如联系有关部门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制作素材授权许可等)。
  • 在内容创作结束后的宣传发行阶段,为相关的活动(如组织宣传活动、境外发行等)及人员合作模式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和合约缔结服务,同时协助企业进行资产管理(如版权保护、衍生品开发管理等),在项目清算和收益分配等环节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并在必要时启动法律程序。
  • 协助企业进行日常的法律咨询及培训,联合企业的公关事务处理部门共同建立预案处理机制,提高企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应对危机公关事件的能力。

三、中国娱乐法法律实践展望

与美国相对成熟的娱乐产业商业运作及法律服务相比,中国的娱乐法实务还处于起步阶段。美国娱乐业已经发展为大财团联盟, 制片方通过资本统筹演员、剧本、导演、编曲、拍摄、制作,同时通过现代金融保险产品比如版权质押、完片担保等进行融资。复杂的资本运作以及各个环节各项协议的起草、谈判等需要大量娱乐法专业律师辅助,由此催生娱乐法法律服务需求、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法律服务团队。

而反观中国的娱乐法实践,律师目前主要还是在案头研究成文的娱乐行业的法律法规,起草各项协议等,很少参与到商业谈判中去。同时,中国的娱乐法律师更多地是基于客户而不是基于项目开展工作,这亦与中国娱乐行业的行业成熟度相关。

展望未来,美国好莱坞娱乐法及娱乐法律师的成熟实践、中国娱乐产业的蓬勃发展等等,这些都让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娱乐法法律规范体系会愈趋细分完善,而娱乐法律师作为娱乐产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在法律服务市场供给能力还远远达不到需求的增长速度的背景下,人才缺口特别是熟悉娱乐行业的商业惯例及行业规则的人才缺口将长期存在,娱乐产业的法律服务市场,大有增长空间,有志于从事娱乐行业的青年律师亦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主要参考文献:

[1] Adrian A. Kragen, Law and the Entertainment Industry: Introduction,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 42, No. 1, Spring, 1954.

[2] 谢玲伶:《中国本土娱乐法构架的系统性研究》,载《出版广角》2018年3月总第311期.

[3] [美]谢丽·L.柏尔:《娱乐法》,李清伟等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4] 宋海燕:《娱乐法》,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

[5] 李清伟.娱乐法四题:诞生、概念、属性与原则[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6(01):86-100.

[6][7] 刘承韪.中国影视娱乐法论纲[J].法学杂志,2016,37(12):4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