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宣凤    柴志峰   王叶   金杜律师事务所

 

引言:

据新闻报道,无锡高架桥超载事故发生后,江苏省多家建材企业发布联合通知,称受“无锡高架桥倾覆事件”影响,运输成本大幅提高,原材料进厂运费增加,原材料价格上涨,因此对建材价格进行上调。同时,我们从公开新闻中也了解到,全国其他区域水泥价格也有不同幅度上涨。

建材行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是反垄断执法机关的监管重点领域。近期建材行业多家企业的联合涨价,极易引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的关注,潜在的反垄断合规风险值得相关企业予以重视。

监管动态:大力推进建材领域反垄断执法

  • 执法政策关注

2019年4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在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建材领域垄断行为告诫会。3个建材领域全国性行业协会、15个省级建材水泥混凝土行业协会、6个水泥生产企业、10个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参加了该会议。会议通报了近年来反垄断执法典型案例,要求参会的行业协会和企业要进行自查,水泥企业在市场销售中是否形成了垄断协议,是否限制了区域销售,是否存在限价销售等行为;各个协会在日常工作中是否制定了会员间限制产销量、制定排除竞争、限价控价的行为。[1]

在2018年12月27日召开的全国市场监管工作年度会议上,市场监管总局就表示2019年“将聚焦公用事业、原料药、建材、日常消费品等民生领域,加大力度查处力度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着力规范行政性垄断行为,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2019年8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有关情况。在该会议中,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再次提到:“反垄断执法机构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反垄断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推进原料药、汽车、乳粉、建材、日用消费品等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2]

  • 查处力度加大 

在反垄断执法层面,反垄断执法机关也切实加大了对建材行业的打击查处力度,仅2019年1月至10月初,已公布了4起建材领域的反垄断案件。

序号 案件名称 处罚时间 垄断行为 罚款比例和金额
1 浙江省衢州地区混凝土行业垄断协议案[3] 2019.5.8 衢州市区范围内2018年5月至7月预拌混凝土均由涉案8家当事人供应,8家当事人在衢州市区预拌混凝土市场互为竞争对手。其以《行业自律公约》形式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划分了衢州市区预拌混凝土市场份额、限制预拌混凝土生产数量及销售数量,从而获取了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市场的绝对控制权利。 其中一家企业2017年度营业额为0,未予以罚款处罚;另7家企业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约770万元。
2 陕西省延安地区混凝土行业垄断协议案[4] 2019.8.9 延安市宝塔区10家混凝土企业,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商议联合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并制作此次统一涨价的联合声明。随后10家混凝土企业陆续在联合声明上盖章并将联合声明和统一涨价情况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用户,实施了该价格上调协议。 10家企业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约492万元。
3 重庆地区烧结砖垄断协议案[5] 2019.8.9 重庆云林县的9家烧结砖生产经营者,以稳定市场、统一和固定价格,避免产能过剩和恶性竞争为由,达成联合经营口头协议。按照协议的内容,“联营公司”对各种类型的烧结砖实行统一定价,安排加入联营的各成员是否生产或停产,并对停产成员进行经济补偿。 其中一家涉案个体工商户已被注销,仅没收违法所得,未予以罚款处罚。8家涉案企业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共计约194万元;3家涉案企业被没收违法所得,共计约193万元。
4 山西永济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6] 2019.9.17 涉案5家预拌混凝土公司在永济市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2018年10月31日,5家企业以环保治理、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为由,共同协商调整价格,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调价告知单》,并约定从2018年11月1日开始执行统一价格。 协议未实施,5家企业各罚款5万元,共计25万元。

此外,部分水泥行业相关的案件还在调查过程中。例如,据悉,从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11月9日,陕西多家水泥企业同时集体涨价13次,涉嫌垄断,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该案已经正式立案,目前案件还在推进中[7]

简析: 建材行业缘何成为垄断行为高发领域?

建材行业发展的一些自身特点,导致其容易诱发垄断行为,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建材市场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竞争更为不充分,小范围市场易受企业操控。据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博士后郜庆分析:建材行业尤其在与水泥相关的市场中,由于建材本身绝对价格并不高,企业常常就地取材进行生产,考虑到开采和运输成本,建材企业多在周边市场进行竞争。运输路程过长导致成本上升,失去价格优势的外地企业难以打入本地市场,因此本地企业之间往往形成“熟人社会”,进而协同达成垄断协议。[8]例如,山西永济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的理由中提及,混凝土供应受水泥凝固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其辐射范围一般在50公里以内,因而将地域市场界定为永济市区域。
  1. 行业协会发挥一定作用。我们注意到,多数建材生产企业都有加入当地的行业协会,而一些相关案件中,行业协会在区域性市场中起到了联合当地企业的作用,进而协同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例如,据报道,中国水泥协会联合地方行业协会共同组织召开了包括“泛环渤海地区”“泛华北地区”“黄河中下游地区”等多个大区域市场协调会议,通过采取跨区域间的市场协调、不允许低价竞争等举措,导致水泥价格上涨过快。[9]
  1. 存在一定市场进入壁垒。建材企业从申请到批准生产过程较为复杂,往往还需要获得环保证书等各种相关生产经营证照,而这一流程可能长达几年,因此具有一定的市场进入门槛,也不利于相关市场上形成充分竞争。 

合规建议

从既有执法案例来看,建材行业的垄断协议方式主要体现为划分市场和固定价格,因此,建材市场上价格异常波动很可能会引起市场监管总局的关注。在建材行业成为反垄断执法重点关注领域的背景下,我们建议相关企业提高警惕,增强反垄断合规意识。例如,在作出涨价等商业决策时,需格外谨慎,确保价格上调行为是基于其独立的商业判断,而非基于与竞争者之间合意或意思联络作出的联合涨价或协同涨价。同时,如行业协会对于成员企业作出任何涨价指示或暗示,企业也需要提高警惕,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反垄断合规风险。


[1] 参见:http://www.samr.gov.cn/fldj/sjdt/gzdt/201904/t20190424_293109.htmlhttps://finance.sina.com.cn/money/future/fmnews/2019-04-24/doc-ihvhiewr7969858.shtml

[2] 参见:http://www.samr.gov.cn/xw/xwfbt/201908/t20190830_306428.html

[3] 处罚决定书公告参见: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1905/t20190529_301526.html

[4] 处罚决定书公告参见: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1908/t20190830_306396.html

[5] 处罚决定书公告参见: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1908/t20190821_306163.html

[6] 处罚决定书公告参见: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1910/t20191008_307206.html

[7] 参见:http://hsb.hspress.net/system/2019/1018/163989.shtml

[8] 参见:https://new.qq.com/rain/a/20191011A0CSGL

[9] 参见:http://www.sohu.com/a/310888624_115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