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买卖协议中约定的各项契约和条件之外,买方还有如下义务:
- 买方的主要义务为支付卖方所售物业的对价;
- 买方应接收卖方所售物业;
- 买方应支付自订立买卖协议起至所售物业交付期间,与该物业相关的所有必要和有效费用;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买方有责任支付首份买卖契据及后续副本的费用;
- 如有必要,买方应支付买卖契据在土地登记处的登记费用。
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上述费用,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支付时间和地点(这种情况很少见),必须在物业交付时支付价款。
因此,虽然买卖协议作为双务合同一般规定卖方义务(交付物业)和买方义务(支付价款)必须同时履行,但双方完全可以依据合同自由原则约定先行支付价款或先行交付物业、全部或部分延迟交易的履行或采用双方认可的其他支付方案。
在西班牙房地产交易实践中,双方通常会事先签署一份私密买卖协议。在该协议中,资产所有权暂时不发生转移,仅通过取得买卖契据,约定双方在日后交易中各自的义务以及关于所有权转移的大部分价款的支付。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买方通常会支付部分价款(以双方约定为准,通常为10%左右)作为签订协议的定金或标志,并且该部分价款将根据双方制订的分配方案发挥三种作用:
- 一般情况下,定金约定作为双方签订协议的证明或标志,具有确认(confirmatorias)合同效力的作用。在此情况下,根据合同条款,卖方有义务交付物业,买方有义务支付约定价款的余款,且任何一方均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或违约。
- 第二,如果双方约定相应条款,则定金约定可具有解约或悔约(penitenciales)的作用。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而另一方无法要求对方遵守约定。但是,若买方解除合同,其无权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定金;若卖方解除合同,其须将定金双倍返还给买方。
- 第三,定金约定具有惩罚(penales)作用,即所支付的定金金额等同于买方违约时应承担的罚金。但与前两条相比,该形式在实践中较少应用。
如上一段所示,买卖双方签订私密买卖合同后,一旦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条件成立并且双方中间义务(intermediate obligations)已履行,双方通常会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取得相应公契以完成物业转让。此时,买方通常会支付剩余的全部或至少大部分价款。
在房地产交易中,若买方全部或部分延迟付款,可采取以下重点措施,保护在收到全部价款前通过若干保证交付物业的卖方:
- 争议解决条款是最为常见的保证之一,若买方未根据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价款,卖方可根据此条款诉诸法律以解决纠纷。该保证在土地登记处将有记载,因此可完全有效对抗第三人。但由于该保证的建立及后续执行涉及较高税务成本,因此买卖双方在多数情况下并不会采用这一保证形式;
- 商业领域中另一种针对延迟给付的常见保证是银行担保,以及由买方母公司或具备充分偿付能力的第三人提供的连带担保,可使卖方放心交易;
- 另外,买卖双方可采用定金或托管账户;
- 可通过抵押交易标的物,或买方或第三人的其他财产,对合同价款的支付进行担保。
- 买卖双方亦可签订产权保留协议,明确约定在物业交付后,其所有权暂不转移至买方,卖方可保留其产权直至买方付清全部价款。
由于买卖协议为双务合同,根据西班牙《民法》第1124条有关双务合同的一般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若买方未能履行其支付义务,卖方有权选择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价款)或终止协议,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卖方均有权就买方造成的损失获得赔偿。但是,作为房地产买卖协议的特别规定,该协议不会因买方到期未支付价款而自动终止。根据西班牙《民法》第1504条,只要卖方尚未通过司法途径或公证契据要求终止合同,即使约定期限已届满,买方仍可支付合同价款,避免合同终止。
最后,关于现金支付方式,需要强调的是,有关反洗钱的规定要求公证员通过对公契进行公证,实现产权购买和房地产转让,而公契中应列明推荐的支付方式并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身份验证。若不符合上述要求,公证员将无法对此契据进行公证,亦无法将此契据在相应的土地登记处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