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高院”)就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搜狗公司”)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统称“百度公司”)侵害其ZL200810113984.9号发明专利权一案做出二审判决,驳回搜狗公司的所有上诉请求。判决书围绕:1)百度输入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一审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合理;3)一审法院是否妨碍了搜狗公司举证质证的权利进行详细阐述。此案中,上海高院对于计算机软件类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平衡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等问题的详细阐述对于后续技术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因处于疫情期间,上海高院通过视频方式进行了本案宣判。

2015年11月16日,搜狗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百度输入法侵害其ZL200810113984.9号专利权,并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1000万元人民币。一审程序中,经历了证据交换、技术听证、技术鉴定、源代码勘验等程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搜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搜狗公司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搜狗公司一审针对百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作为百度公司的代理律师,针对软件专利诉讼的难点,为客户制定了周密、详尽、创新的答辩及举证策略,做出了开创性的努力。为百度与搜狗输入法软件专利系列纠纷案件的上海战场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也成为后续此类互联网专利诉讼极具价值的先例性案件。

本案件的主办合伙人为李辉毛琎,律师团队成员为杜承彦、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