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日,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维图新”)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秀友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立得公司”)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迎来了线下公开宣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书,改判奇虎公司、秀友公司向四维图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连带赔偿四维图新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50万元。本案在判决中充分认定了关于经过实质投入所获得的数据竞争优势属于可保护法益的主张,并明确在判决正文中提及“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数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通过该数据获得的利益属于合法权益,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无权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为时下热点的数据权益归属与竞争问题,提供了有利的司法终审案例支持。

四维图新是国内电子地图、高精地图产品的领军企业,是地图测绘和POI信息采集、以及电子地图数据制作的重要企业,处于地理信息产业的最上游。

2014年,奇虎公司与四维图新合作未果的情况下,奇虎公司通过秀友公司以低价向四维公司购买地图数据产品,并由秀友公司为奇虎公司提供专属服务器,为奇虎公司提供专属的数据服务。一审期间,四维图新认为三被告的合作构成对其数据产品的转卖,侵犯其著作权,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四维电子地图未被固定在有形的载体上,同时,其系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未能体现出独创性,故没有认定涉案电子地图的著作权,并因此认定四维图新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权利基础,不再对三被告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实体审查,驳回了一审中四维图新的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

在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对四维图新极为不利的情形下,金杜团队接受四维图新委托进行上诉。经过金杜团队对地理信息产业的深入研究,确立本案上诉的核心策略为确认电子地图整体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考虑到四维图新位于电子地图产业的上游,核心资产是电子地图数据,故为了公司的未来发展,在明确电子地图著作权属性的同时,力争在本案诉讼中进一步明确电子地图数据本身的权益保护。

本案是二审案件,金杜团队需要在不超出一审审理范围的前提下,在时隔3年后的二审期间,于变化巨大的互联网中补充寻找可以证明3年前侵权事实的客观证据,该事实补充工作存在巨大的客观困难。此外,本案除了对电子地图数据的法律属性作出明晰以外,由于四维图新与秀友公司签订的地图数据服务合作协议文本关于向第三方提供API服务授权范围约定宽泛,还需要运用合同解释原则,对于被告是否属于在合同许可范围内使用数据的问题做出清晰的分析。即本案不仅涉及电子地图的知识产权定性问题,还同时有复杂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解释问题。金杜律师团队经由细致的事实梳理和精准的法律分析,最终在上述两方面均获得了二审法院的认可,维护了客户的核心利益。

本案件的主办合伙人为徐静宋新月,团队律师成员包括曾力、郭江龙。本案件出庭律师为徐静、宋新月、郭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