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4日,美国知名在线众筹网站运营企业IndieGoGo公司在苏州赛诺伊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赛诺伊公司”)起诉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获得一审、二审全面胜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赛诺伊公司的所有上诉请求,认为IndieGoGo公司对其众筹网站上筹款人实施的被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同时也无证据证明IndieGoGo公司对被控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或存在教唆,因此赛诺伊公司关于IndieGoGo公司的专利侵权行为指控不能成立。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涉及境外电商网站向中国相关公众销售产品有可能侵犯中国知识产权的问题,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Indiegogo公司成立于2008年,总部位于旧金山,是美国最早的众筹平台之一。

2017年,赛诺伊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IndieGoGo公司因其众筹网站上由某筹款人发布的某电动自行车众筹项目,与该筹款人构成对其专利权的共同侵权,请求法院判令IndieGoGo公司停止侵权并要高额赔偿。

一审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IndieGoGo公司众筹网站的运营模式、IndieGoGo公司收到赛诺伊公司提出的知识产权异议后的处理措施、原告提供的证据情况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赛诺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赛诺伊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认定IndieGoGo公司的在线众筹网站上的涉嫌侵权电动自行车众筹项目系筹款人自行发起,IndieGoGo公司即便存在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某一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但如不能证明该等侵权行为另有其他实施者或帮助者,同时对该等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则仍应认定实施主体仅系筹款人。

历经一审、二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众筹模式在专利侵权中作用的认定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指导和参考意义。本案也进一步厘清了境外电商平台的在中国境内可能要承担的平台责任问题,就认定境外电商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是否为平台用户实施的行为提供了帮助或存在教唆情形提供了极高的司法实践价值。

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IndieGoGo公司的代理律师,通过为客户制定专业、周密的专利诉讼抗辩策略,最终为客户赢得了一审、二审的全面胜诉,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许和好评。

本案的主办合伙人为何放,律师团队成员为张斯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