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重整、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利害关系人、担保权

作者:郑志斌张婷 金杜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与清算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在重整程序中起着重要作用,重整期间的重大事项几乎都需要法院最终确认。法院全面监督管理人、债务人履行职责,即使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法院也可以依法强制批准,法院还能够决定重整的最终走向,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不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可以说,法院可能从来没有像在重整程序中如此全面、具体地介入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根据我国《破产法》,法院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重整中主要法定程序拥有决策权

对于重整申请法院依法进行审查,有权决定重整程序能否启动。在受理重整申请后,只要在程序终结前,如果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法院都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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