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规定重整期间以管理人管理模式为原则,实践中绝大多数重整公司都是采用这种模式。具体到上市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已有34家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宏盛科技、中核钛白目前还未明确管理模式,其余32家公司中只有6家公司采取了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 ,其余26家公司都是管理人管理模式。管理人掌握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使原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发生变化,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断,从而使股东丧失了控制公司的渠道。
(一)管理人行使重整期间的经营控制权
1、管理人取代原董事会的主要职权
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职权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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