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作为债务人的出资人,在公司进入重整的情况下,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异常尖锐,股东的地位较重整前受到严重冲击。然而,重整程序中股东的地位与破产清算中股东的地位又有着很大的区别。股东法律地位的变化导致了具体的股东权的变化。
一、重整前股东依据公司法享有的地位和权利
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重大事项表决权;选举公司董事权、监事权;管理监督权;分派股利权;优先认股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根据股东平等原则,任何股东均享有股东权,非依法律和章程规定,任何人不得予以剥夺。但是,股东地位平等并非其权限大小完全相同。
Continue Reading 股东权在公司重整程序中面临诸多限制——公司重整制度中的股东权益系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