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师事务所 融资组银行部

背景

2008年8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3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于公布之日起实行,并对原来的外汇管理制度做出了较大幅度的改革以适应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

新条例对1996年公布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条例为了应对中国国际收支形势发生的根本性变化,即由外汇短缺转为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对外汇流入流出实施了均衡管理。这可能意味着新条例的实施将使得外汇流入的条件更加严格,而外汇流出的条件则变得宽松。新条例也健全了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从单一的监管机关监管扩展到监管机关、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三方面共同配合进行全面管理,并将监管重点放在了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查上。

另外,在新条例出台之前,为配合新条例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并细化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查,外汇局于2008年7月2日发布了《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形式的短期外债实行登记管理。我们理解,通知旨在通过对企业贸易项下的预收和延付安排增加程序性的登记要求,加强对于相关贸易真实性的审查,从而防止热钱以贸易形式流入。

我们将在下文介绍新条例和通知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关规定。本简报旨在做出一般性的指引,而不够成对某一特定案例的具体意见。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 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汇入国内的要求

新条例不再要求境内机构将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调回境内,而是允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将其外汇收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具体条件、期限等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出规定。

  • 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

新条例规定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新条例取消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按照相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 资本流出渠道被拓宽

新条例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将审批制更改成了登记制;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

  • 改革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

新条例废除了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指定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的原则性要求,而规定除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以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可以经外汇管理机关的批准后保留或者结汇;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国家未规定需事前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原则上可以持规定的有效单证直接到金融机构办理。

  • 加强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

新条例新增了旧的监管模式中未曾使用过的流入资本用途管理。新条例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并授权外汇管理机关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外汇交易监督管理和外汇市场管理

  • 监管机关职权更明确,金融机构新增协助义务

在外汇交易管理方面,新条例进一步确定了外汇管理机关对外汇交易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同时,新条例也建立了由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通过外汇账户进行协助监管的制度。

  • 允许非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交易

新条例放宽了对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的要求,允许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的非金融机构也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法律责任

新条例降低了对外汇非法流出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了对外汇非法流入行为的处罚,以实现对外汇流入和流出的均衡管理。同时,新条例在极大程度上将监管重点放到了对真实交易的监管上,原则上只要是有真实交易基础的用汇行为,则不加以处罚。为了配合金融机构的协助监管,新条例调高了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了对与外汇违法行为有关的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的处罚。

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制度

与上述的新条例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以及对交易真实性进行监管相关,在新条例之前发布的通知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新条例中相关部分的规定。

  • 适用

通知中针对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贸易外债登记管理普遍适用于境内注册的企业和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无论企业注册地是否在特殊经济区域,无论货物是否进出关,无论出口收入是否纳入外汇局和海关的联网核查,均要办理贸易项下外债登记。

  • 登记管理

企业需登陆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对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办理逐笔登记和注销。在线登记环节无需向外汇局提供书面资料。

就预收货款登记而言,在出口合同包括预收货款条款的情况下,企业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登记,并于实际收到该等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

就延期付款登记(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而言,企业应在签订含延期付款条款的进口合同或在海关实际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但企业未实际付汇)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并应在相关的延期付款对外实际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注销登记。

  • 违规行为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违反货物贸易项下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局专门下发《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4号),规定银行和企业的相关违规责任。

总结

新条例吸收了近年来改革开放在监管措施方面的成果,并为下一步改革预留了政策空间,以使贸易投资更加便利,行政监督更加完善,交易环境更加安全。而通知则对新条例中对于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和基础交易真实性审查做出了细化的规定,明确了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管理制度,并为银行和企业进行贸易项下的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安排规定了新的合规要求。

鉴于与新条例和通知相关的管理系统均处于初建阶段,该等系统的运行尚需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我们将及时注意相关法规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