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宣凤丁亮、 Angie Ng,金杜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

据有关媒体报道,截止到2010年8月下旬,人民法院共受理了至少10件反垄断诉讼案件(详见“近两年内的10件反垄断诉讼案件”)。本文将就其中之一,也是中国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反垄断诉讼案即“李方平诉中国网通”案作简要分析。(此案于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当天立案。)

本案中原告诉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09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2010年6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事实:

原告李方平(执业律师)就一审判决对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北京网通”)(一家基础电信运营商))提出上诉,认为北京网通在其电话安装业务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北京网通就其电话安装服务业务制定了两种收费计划:“预付计划”和“先使用后付费”计划。北京网通网络服务合同标准版第2条规定:非北京户籍客户不得选择使用“先使用后付费计划。李方平虽然在北京工作、居住多年,但其并无北京户籍。李方平曾向北京网通提出申请,要求使用“先使用后付费”计划,但遭到对方的拒绝,原因是其没有北京户籍。李方明诉称:北京网通的大量有关电话安装的优惠政策(包括“先使用后付费”计划)仅针对北京籍客户,此种做法明显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他尤其强调,北京网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电话安装业务上对北京籍客户和非北京籍客户实施差别待遇。

判决:

以下是一审判决中有关本案事实和法律分析的一些关键点:

法院认为原告对“市场”如何定义、被原告在相对市场处于支配地位负有举证责任。李方平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一家名为“电信排名”的网站上公布的北京网通的排名和网络上一篇关于北京网通在网络线路安装行业如何成功的文章。法院认为李方平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明北京网络在相关市场处于支配地位,同时,李方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何为“相关市场”。

李方平诉称:北京网通没有合理理由即对北京籍客户和非北京籍客户实施差别待遇,明显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款的规定。

北京网通辩称:李方平提出的关于北京网通对北京籍和非北京籍客户实施差别待遇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如果非北京籍客户在北京拥有自己的房产,同样可以享受北京网通的各项优惠政策。北京网通如果不对非北京籍客户做某些限制,则将直接面临“经营风险”。法院采纳了北京网通的此种说法。

评论:

很明显,李方平并未提出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北京网通在电话安装业务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何为“相关市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原告应就其诉讼请求提供充分的证据。网站上的排名和网络文章并不能证明北京网通在相关市场上处于支配地位。由此便引发一个问题,到底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达到证明效果?我们认为,最好可以提供一些比较权威的调查数据,或者是来自权威经济学家或者经济代理机构统计的数据。

法院认为北京网通以“经营风险”为理由对不同客户差别待遇的理由成立也值得商榷。在其他一些司法区域,法院和反垄断机构通常认可“合理的商业理由”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免责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