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锦南   合伙人      金杜银行

过去,信托公司一直通过剥离银行表内资产并打包成为理财产品出售,以此作为其一项稳定的收入来源。值此现象愈演愈烈之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七月份突然全面叫停所有银信合作业务。

最近,银监会发布了一份新的通知("通知"),有条件地重开银信合作业务。总体上,我们认为通知将会极大改变现行的银信合作模式和具体交易结构。通知如下几点尤其值得关注:

1、被纳入通知监管范围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一方面通过发行理财产品收取客户资金,另一方面,将该等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模式A")。在这种模式中,客户与信托公司并不直接交易。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模式B")不在通知规范范围之内。

2、模式A进一步分为"融资类"与"投资类"。通知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比例不得高于30%。并且,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对新兴产业如新能源可能有所放松但有待观察)。

3、通知直接影响用于贷款或类债权投资(包括典型的附加回购义务的股权投资)的银信合作产品,其比例将会降低到30%以下。这意味着银行和信托公司必须充分利用70%投资类产品来实现利润最大化。然而,由于通知明确禁止将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资金用于信托公司擅长的私募股权投资,利润最大化的空间似乎非常有限:

·由于信托公司缺少证券二级市场投资的专业团队以及实践中对其参与证券二级市场的种种限制,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想要大规模进入二级证券市场的可能性似乎不大。

·信托公司可以考虑转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投资固定收益产品整体提升资产基础,但这必然导致总回报额减少,并可能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销售。

为了最大化地实现70%投资类产品利润,鉴于信托公司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的一贯优势和经验,信托公司或许可以寻求绕过不得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禁令的途径,包括: (i) 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将资金引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普通合伙人可以是信托公司与银行的合资企业); 及 (ii) 通过合同安排(而非直接拥有股权)投资与股权挂钩的产品。当然,这些结构是否可行取决于银监会对通知的具体解释口径。

4、由于模式B不在通知规范的范围之内,银行和信托公司可以考虑更多地采用该等模式。但是,这一模式也有其弊端,因为只有符合要求的投资者(例如,在人民币100万以上)方可参与信托计划,所以可供银行选择的客户人数将大大削减。此外,银行的盈利详情也可能需要向客户披露。

5、对于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按照要求在2011年底之前将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并参照银行贷款标准计提拨备并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尽管通知要求资产负债表调整需按"要求"进行,但并未对该等要求作进一步阐述。通知亦未就通知发布之后的新产品应遵循何种要求进行说明,但我们认为新产品被区别对待的可能性并不大。

6、通知叫停所有短期信托产品(期限为一年以下),并规定融资类产品不得做成开放式。银信合作产品过去常常用于长期项目,并通过若干短期资金形成“资产池”满足其长期资金需要。信托公司或许可以通过把一个3年期的信托产品拆分为三个1年期的产品销售,保证资金定期注入信托计划。如果出现后期理财产品销售问题,可能面临烂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