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宣凤丁亮Angie Ng   金杜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组

据相关媒体报道,截止到2010年8月下旬,国内法院共受理了至少10件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参见“近两年内的十件反垄断案件”)。

本文将就北京书生公司诉上海盛大、上海玄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的判决进行详细解读。

事实

原告北京书生电子技术公司运营的读吧网是一家经营电子图书的网站。“起点中文网”也是一家电子图书网站,它的运营商是本案的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起点中文网”曾委托笔名为“我吃西红柿”的作者创作系列作品《星辰变》(该小说是2008年的网络畅销小说)并在其网站上连载,双方约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玄霆公司。随后,北京书生电子技术公司委托两位笔名为“我不吃西红柿”的作者创作《星辰变后传》,并授权在其“读吧网”上陆续发表。《星辰变后传》的内容包括故事情节、人物姓名等都与《星辰传》的内容惊人的相似,该小说自20085月在“读吧网”发表后,也受到广大读者群的热捧。

其后盛大和玄霆指出书生公司及《星辰变后传》作者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20091月,两作者随即在“起点网”公开发表致歉信,并承诺立即停止《星辰变后传》的后续创作。

书生公司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盛大和玄霆发起反击,理由为盛大和玄霆滥用其在中国网络文学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作者根据《星辰变》创作发表后续小说。书生公司特别强调,盛大和玄霆无正当理由(反垄断法第17条第4款)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两位《星辰变后传》作者与书生公司进行交易。书生公司同时认为盛大和玄霆的著作权侵权之说是不正确的,并且此理由也并不能构成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正当理由”。

审判程序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0910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012月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

判决

以下是本案审判过程中两审法院重点关注和审理的问题:

首先,一审法院指出书生为了证明盛大公司和玄霆公司在中国网络文学市场占有支配地位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书生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第一份为网络上发表的一篇文章,文章称盛大和玄霆公司在中国网络文学市场的市场占有率达到60%-70%;第二份证据为“起点中文网”自己的官方网站数据,声称其占有中国网络文学市场80%份额。一审法院认为第二份证据很可能是为市场宣传目的而制作的,不太可能是一份正确计算的市场份额。二审法院重申了两份证据的不充分,并补充书生公司提供的数据可能不客观、不公正也不准确。

另外,两审法院都认为书生公司并未清楚明确地定义何为“相关市场”。

两审法院认为书生公司委托两位作者创作《星辰变后传》的做法“不当”。两审法院认定,总的来说盛大公司和玄霆公司的行为(要求两作者赔礼道歉并停止写作后传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因此是“正当”的。

评论

显然,人民法院不会采纳互联网上搜索到的轶事证据作为“客观、公正和准确”的市场份额说明。有意思的是,虽然本案没有认定当事人的市场支配地位(而且缺乏对相关市场的清晰定义),法院仍然进而分析了是否盛大和玄霆公司的行为属于“正当”。因此,从本案的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企业将维护自身知识产权作为其相关行为的理由,则法院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接受,从而认为企业的行为“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