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写: 张天慧 何然 金杜出版部
【编者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是调整经济结构的“有形之手”,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从整体上看,我国企业重组税收体系已经基本构建完成。新近出台的国务院27号文更强调通过税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Q:目前税收政策对产业发展的指引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首先,通过税收优惠鼓励特定产业的发展,如对特定产业实行减免税、递延纳税、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其次,通过增加税负或征管力度限制特定产业的发展,如2010年起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以及可能开征的物业税等,均可达到限制房地产产业发展过热的作用。
Q:目前税收主要向哪些产业倾斜?
目前我国税收相关法规对高新技术产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服务外包产业、环保相关产业(旨在促进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基础产业和文化产业在税率和征收政策上都制定了较详细的优惠措施。
Q:对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7号文)提到的清理限制跨地区兼并重组的规定,您认为在实践中应该如何解决跨地域并购的地方财税分配关系?
事实上,由于企业纳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地方财税之争一直是跨地区兼并重组的一道障碍。以往有地方政府出台政策不允许跨地区兼并重组,主要考虑的是税收流失问题,影响自身的财政收入、GDP等政绩指标。27号文为解决此问题,明确规定“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我认为这一规定对解决跨地域并购的地方财税分配关系会产生积极地引导作用,在政策上肯定了地方政府可经协商达成分成协议的解决方式,是一项制度上突破。
Q:您认为目前的财税导向会对外商投资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自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的税负得到统一,税收优惠由以往以地域为导向转变为以产业为导向。近两年,国税总局不断出台文件完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强化反避税管理。
(1)在内外资税负统一后,外资身份的诱惑力大大下降,并且新税法对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两个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内资企业利用外资避税的可行性,有效遏制了假外资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2)税收优惠的产业导向将引导外商投资进入特定的产业,如高新技术产业,有助于加快产业调整与升级。
(3)财税制度的完善将降低外商投资过程中的税务风险和投资风险,有利于在华外商投资的深入。
(4)反避税管理的强化将促使外商投资更多地关注自身的投资架构及交易模式。
Q: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1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698号文)规定的对境外并购交易的税收政策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境内的并购重组?
就698号文本身而言,可能给全球性或区域性的集团重组带来不便与风险。698号文明确了中国对于境外间接转让境内股权具有征税权,境外间接转让境内股权将可能面临中国税负,可能会增加企业重组的成本;同时,涉及698号文的交易需要披露的信息量非常大,企业重组的披露义务增加。
在698号文的规定下,企业重组需要更为审慎地考虑现有的股权结构及可能采取的交易架构,尤其是中间公司的所在地及其是否具备商业实质的问题。同时,企业重组需要更为审慎地进行任何交易相关的商业行为。
698号文及其他相关文件释放出中国不断加强反避税管理的趋势,未来的重组交易可能需要考虑更多的反避税因素,也对重组交易相关文件的保留提出潜在要求。
Q:就目前法律法规涉及到的并购重组相关的税收政策,您认为中国是否已经形成与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相关的相对完整的税务法规体系?
从法律法规的内容上看,《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了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所涉及的最基本原则,59号文规定了企业重组的具体政策,4号文则明确了具体操作程序,三者结合构成了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的相对完整的税务法规体系。因此,从整体上看,我国企业重组税收体系已经基本构建完成。而最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明确了税务总局在未来进一步完善、发展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工作方向,有助于我国企业重组税收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