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5日,商务部公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并将于2011年9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表示,凡属于上述安全审查范围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对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并购交易,由商务部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其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规定》还称,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在此规定公布以前,国家相关部委都是通过外资准入管理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等形式对外资并购进行管理。2011年2月3日,国务院曾下发《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将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对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并购活动进行安全审查工作。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时,若涉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等企业,须接受安全审查。该范围还包括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时任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的姚坚曾表示,从全球范围内看,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安全审查机制,建立该制度将有利于中国下一步的对外开放。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也称,该项制度不会改变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方针。这项机制类似于由12个部门组成的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对外资境内并购管理正式走上法律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