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徐晓丹 金杜律师事务所劳动组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已经于2011年9月6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出台,并将于2011年10月15日起开始实施。该《暂行办法》针对2010年8月28日出台并于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中提出的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是对《社会保险法》的进一步补充。

要点如下:

1. 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雇佣外国人的,应当由该用人单位和外国人本人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下称“五险”)。

2.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佣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也应当依法参加五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 境内单位招用外国人的,或者接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的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 外国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6.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7.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中国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需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8.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9.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1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 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