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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9日,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的讨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简称"销售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在很多方面保留了银监会之前于200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内容,同时,也在一些很重要的领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目前的资金市场面临较大短缺和存款收益较低、投资渠道不足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销售会是银行和客户都很关注的一项业务,因此,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需要引起商业银行的重视和仔细研究,需要银行作出具体的方案,调整业务的模式和程序,以避免发生合规和其他风险。

与之前的有关管理规则相比,销售管理办法提出新的要求或作出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

监管范围:与之前的规则集中于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不同,办法涵盖了针对机构客户的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因此,银行今后对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要受办法相关内容的约束,这意味着商业银行需要对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的业务程序和制度进行调整。

监管方式:尽管销售管理办法中要求商业银行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报告文件比之前显著增加了,但对理财产品的监管从之前的审批制和报告制改为全部报告制,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设计方面需要更加谨慎和自担责任。

银行内部程序:与之前的规则相比,销售管理办法在银行的理财产品内控制度方面作出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如对分支机构的授权内容、客户投诉的处理体系的具体机制。这些新规应该是之前发生的诸多争议事件在规则中的反映,也要求商业银行在内部管理制度上做出调整。

销售行为和文件:与之前的规则相比,销售管理办法在销售行为的要求上更具体,在与客户之前需要签署的文件方面也更严格。例如,办法规定: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这一新规定的出现,应该是和之前发生的理财产品的诉讼案件中的事实有很大的关联。再如,办法明确了销售文件的种类包括: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这就要求商业银行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相关的业务文件。

费用的收取:办法规定,银行需要对与理财产品销售有关的费用进行调整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我们注意到,目前许多的银行理财产品文件中的相关内容都是与此不相符的,因此需要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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