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慧 戴晨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作为中国基金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2004年6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法”)至今已经历中国资本市场近八年的风雨洗礼。基于市场规范的需求,新基金法的颁布已进入倒计时阶段。

据悉,新基金法(修订草案)共十五章、一百零三条,在章节设计上增加基金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服务机构、基金业协会新的章节,并合并原来的基金份额的交易和申购与赎回两章。

本次调整拓展证券的定义,规范私募基金的设立、募集和运作等方面,并从股权结构、产品销售、投资范围上为中国基金业松绑,为行业创造更开放更宽松的发展环境。

新基金法(修订草案)规定的证券概念更为宽泛,把证券定义从原条文中的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投资品种”,扩展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将私募基金、PE、V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都纳入监管体系,同时也为其他投资新品种预留监管空间。

私募基金将被正式纳入新基金法的规范范围,投资基金的范畴也得到扩张。新基金法(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并且,草案还将专辟第十一章“非公开募集资金”,首次对私募基金的登记注册、组织形式、信息披露和合格投资者的门槛等进行详细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大力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在促进科技转换为生产力以及产业整合、企业价值培养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作用。因此,给私募基金一个合法的地位,为他们提供健康的生长环境,对于落实“十二五”经济转型而言非常重要。

另外,从新基金法(修订草案)中可以看出,修订草案折射出“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新理念。新基金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有关基金从业人员的信用、诚实、谨慎、勤勉的义务以及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对基金管理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维护基金管理人的独立运营。在基金组织形式上,修订草案赋予基金管理人两种形式,公司型和合伙型;在基金形式上,则包括了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希望通过上述规定,今后在制定税收的时候,能够与金融工具享受同等税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