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urities & Capital Markets

随着港交所自今年初开始接受SPAC的上市申请,目前已有7家交表,后续还有众多的港版SPAC正在积极筹备中。

本文拟对港版SPAC的一些值得关注的要点进行梳理,并在文末对其进行一次模拟演示。

一、 香港SPAC的路径和流程

下图总结了港版SPAC流程上及制度上的一些主要要点,方便后续分析。
Continue Reading 香港SPAC的可能趋势

引  言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2019年和2020年,我国科创板及创业板相继迎来注册制时代。

2022年2月27日,《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执业细则》)正式生效,对资本市场“守门人”之一的律师提出了较过往更严格的业务要求。事实上,自注册制实施以来,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的相关指引性规则均在逐渐完善,各中介机构绷紧审慎履职之弦,筑牢责任之堤,切实担起“守门人”重任已是题中应有之义。

本文试图对《执业细则》的要点进行分析和解读,并结合注册制下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的整体趋势,为资本市场活动的各参与主体提供一些思考。
Continue Reading 《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生效——谈谈“守门人”职责

就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于2022年1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我们已发布系列文章予以评析。但鉴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行为样态复杂多变,故该司法解释如何在不同场景下精准适用还有待进一步观察、研究。因此,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理论解读与司法尝试,对相关争议问题开展更为深入的探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着重分析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相关影响,以供参考、讨论。
Continue Reading 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解读之七:对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适用观察

香港已经进入了企业管治的新时代,相信企业在短期业绩与可持续发展、透明度和良好管治之间取得平衡,可以为发行人和投资者带来长远利益。上市发行人应当坚持良好的企业管治文化,同时创造可持续的股东价值并履行其义务。

在过去几年间,加强企业管治和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标准一直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重点范畴。联交所旨在推进上市发行人企业管治标准的实施,并提高其董事会的水平。联交所做出了各项修订,使ESG报告框架符合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的建议(包括与气候相关的披露方面),从而不迟于2025年在相关行业强制执行。

联交所最近发布了有关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和《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统称“《上市规则》”)条文的咨询总结(“企业管治咨询总结”)[1]。新措施旨在进一步提升香港上市发行人的企业管治水平,特别是在企业文化、董事会独立性和董事会成员多元化,以及ESG披露和标准的方面。
Continue Reading 香港企业管治规定最新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于2018年修订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新增了第18A章“生物科技公司”,并于2018年和2020年分别发布了《有关生物科技公司是否适合上市的指引信(GL92-18)》(“指引信GL92-18”)和《有关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文件披露的指引信 (GL107-20)》(“指引信GL107-20”),对生物科技公司是否适合上市以及上市文件的披露予以进一步规定。本文结合近期香港上市监管实践,以及境内法规变动情况,对于生物科技公司(“申请人”或“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第18A章在香港上市的关注要点予以介绍和分析。
Continue Reading 香港上市——18A生物科技公司常见要点简析

The decoupling of China and the US appears to be continuing. This decoupling commenced with a trade war, which had little to do with trade but now appears to be primarily in respect of technology. The technology decoupling is more complex than tariffs and quotas. Technology decoupling is multi-faceted. The most recent aspect of this struggle is to make it more difficult for Chinese centric tech companies to list on US capital markets. Interestingly in this regard both the US and China are establishing (very different and competing) hurdles for these companies.
Continue Reading CAPITAL DECOUPLING: CHINESE TECH BLOCKED FROM USA LISTING?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之年,是奔向2035年远景目标的新起点。这一年,百年变局交织世纪疫情、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尽管面临诸多挑战,中国经济仍保持持续增长,作为“顶梁柱”的上市公司群体,正逐步朝着“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总体目标迈进。
Continue Reading 上市公司刑事犯罪报告(2021年度)

2021年12月29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横琴合作区”)正式出台了横琴合作区首个金融专项政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暂行)》(下称“《试点办法》”)。根据《试点办法》,境外投资者可在横琴合作区内通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境内开展股权投资等业务。《试点办法》的出台,也标志着横琴合作区作为“一国两制”实践的新示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新高地,与上海、北京、天津、苏州、深圳、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省市、地区一道,作为QFLP试点地区,开始为国家跨境金融管理的创新提供“横琴样本”以及“横琴经验”。
Continue Reading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暂行)》亮点速览

引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下称《统一登记决定》)的相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12月29日在其官网正式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下称《统一登记办法》),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同时废止。
《统一登记办法》系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和《统一登记决定》的要求以及前期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以规制和统合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为目标,以程序性规定为主要内容的新规定。《统一登记办法》条款不多,相较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而言,并无实质性突变规则,但蕴含在统一登记制度之下的现代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的价值更值得我们关注。
本文不对《统一登记办法》进行新旧规定比较或与前期征求意见进行逐条对比,也不就《统一登记办法》个别规定的法律逻辑及时合理性进行评价,而是希望在《统一登记办法》出台的同时,梳理担保权益登记制度的发展沿革、担保权益登记的功能和目的以及登记平台的定位与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统一登记基础设施的优化建议,抛砖引玉,以期引起更多的思考。
Continue Reading 统一登记!现代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改革

导言

科创板作为我国境内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生物医药行业被誉为“永远的朝阳行业”,在科创板中亦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截至2021年11月1日,科创板已受理申请的652家公司(其中12家终止后二次申报的公司不重复计算)中,生物医药企业就占据了其中的132席,占比20.25%。
Continue Reading 科创板生物医药企业上市案例的实证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