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保生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一)与诉讼相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特点

仲裁是一种通过非诉讼的手段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方式。由于世界通行的现代仲裁制度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国际经贸往来迅速发展的需要,弥补诉讼制度之不足而建立、发展起来的,因而它具有一定的特点和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灵活性

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和适用的实体法,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特别是可以考虑仲裁员的经验、阅历、职称、学历、品行素养、仲裁水平等诸多方面在仲裁名册中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

2、专业性

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别有时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知识,这正是仲裁机构既具社会威望、又具备权威的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人员的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 

3、国际性

仲裁较之于诉讼,相对而言更具有国际性,它可以更多地参照国际间的有关公约、条约、议定书,乃至国际惯例,相容性较大,适合于不同制度、不同国家与民族,不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背景下的当事人。

4、保密性

对案件不公开审理、不公开裁决是仲裁的原则,可以说是国际性的习惯作法。而诉讼则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即使案件因涉及国家机密或当事人隐私不公开审理,判决也是公开的。而仲裁的这一保密特性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经营秘密,也有利于当事人在小范围内平和地解决争议,为下次合作留有余地。

(二)与仲裁相比,跨国公司通过诉讼解决投资争议的优势

虽然与诉讼相比,仲裁有自己的特点,但是,跨国公司通过诉讼解决在中国的投资争议,也有仲裁所无法比拟的好处。

1、在起诉前和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跨国公司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

1)在起诉前和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跨国公司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有些投资争议中,保全对方的财产特别重要。对有些信用不好或运营不好的公司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如果不能提前保全对方财产,那么,在诉讼案件判决后,或在仲裁案件裁决后,这些判决或裁决往往难以得到执行,达不到诉讼或仲裁的目的。而在有些投资争议的案件中,一旦通过法院查封了对方的核心资产或重要资产,往往能迫使对方主动和解,提前彻底解决双方的纠纷。

跨国公司如向中国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则在起诉的同时或在诉讼过程中,在提供合适担保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查封对方相应价值的财产和争议标的物。甚至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跨国公司还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2)在中国国内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中,申请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但仲裁机构应将该申请移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处理,这往往贻误战机,不能达到保全的目的和效果。而且,在仲裁案件中,申请人无权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仲裁前的保全措施。

3)对境外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无权要求中国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境外仲裁机构做出的临时禁令,一般也得不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2、对当事人无法自行获取的关键证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这是仲裁所无法比拟的优势。

虽然仲裁员享有履行其职责的一定权力,但和法官相比,仲裁员的权力又是有限的,如仲裁地法对仲裁的支持不够充分时,情况尤其突出。通常,仲裁员不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无法依据权力进行调查取证,等等。而如果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则对当事人无法自行获取的与案件相关的关键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这是仲裁所无法比拟的优势。

3、中国法院审理的公正性、透明度的提高。

中国法院系统近几年在执法理念、服务水准上发生了较大的变法,“公正与效率”在法院系统已经唱响,执法为民的观念已开始深入法官思想,服务水准得到了较大提高,法院的硬件设施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法院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已经大大提高。

4、中国法院审理的快捷性。

仲裁是一裁终局,诉讼是两审终审制,但这并不表明在中国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所花费的时间要比仲裁长。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法院普通程序的诉讼案件,一审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二审是3个月。但近几年,中国法院特别强调和注重审判效率,对审理期限的要求很严格,审理较快捷。

仲裁案件虽然是一裁终局,但由于选择仲裁员有时限要求,组成仲裁庭往往花费较长时间,在仲裁庭组成后,由于仲裁员都是兼职,确定开庭时间和合议时间往往并非易事。因此,对一个类似的纠纷处理而言,仲裁花费的时间并不必然比诉讼花费的时间少。我们注意到,实践中,有的仲裁案件一而再,再而三被延期裁决。

5、诉讼费用的低廉和可预计性。

在案件受理费用上,仲裁的收费一般比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要高一些。而且,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一般要预缴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以在国内仲裁为例,对同样标的的案件,仲裁机构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大致相当于中国法院受理费的两倍。而如果到斯德哥尔摩、伦敦、巴黎等地去仲裁,其成本要更一些。此外,由于仲裁案件的处理费一般以实际发生为准,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而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是明确的,当事人完全可以预计。

6、对生效判决的救济手段的广泛性。

由于仲裁是一裁终局,仲裁质量与仲裁员品行及专业素质密切相关,如果仲裁员选择不当,当事人将承受很大风险。仲裁是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又失去了二审的监督作用,没有了当事人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回旋余地。当然在法定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而诉讼本来就是二审终审,即便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因此,相对仲裁而言,诉讼方式的救济途径更广。

7与仲裁裁决相比,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更容易在中国法院得到执行。

在仲裁裁决做出后,胜诉一方申请法院执行,而对方往往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在法院对对方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完毕并驳回其申请前,仲裁裁决无法得到中国法院执行。如果是境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申请中国法院执行首先要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如果得不到承认,将无法申请中国法院执行。而在中国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胜诉一方就可以立即申请法院执行。因此,与仲裁裁决相比,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更容易在中国法院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