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渌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修订综述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1起施行(下称“新法”)。此次修订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订,涉及条文85条,修订内容较多,覆盖民事诉讼立案、证据、执行程序等诸多方面。同时,引入、增加了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为保全、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新的程序。

立法背景及政策考量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2010年便已启动了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工作。此次修订主要是应对法律界对民诉法的诸多建议,尤其是针对提高法庭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理清举证制度,强化审判监督等方面提出的改进需求。

本次修订的核心立法目的是:(1)保证审判公正性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着重解决民事诉讼时间拖延,期限过长的问题,避免迟来的公正。(2)保障各方诉讼权利的同时合理利用司法资源。(3)加强法院独立审判和检察院监督的协同。

提高诉讼效率

  1. 先行调解制度。依据新法第122条,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可以立案之前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实践中,法院调解委员会在立案处设立专门的调解窗口配合本规定的施行。同时,诉前调解规定“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从而避免法院硬性强迫调解。
  2.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新法第194条允许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对于法院裁定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小额诉讼制度。新法第162条规定,对于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并且符合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该条规定目的在于提高法庭审理小额诉讼标的案件的效率,从而节省诉讼资源,降低公民诉讼成本。
  4. 扩大了简易程序的范围。新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经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此之前只有法院有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保障诉讼权利

  1. 公益诉讼制度。新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中国民诉法首次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目前的规定还比较局限,可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限于针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排除了自然人个人。
  2. 完善法院不予立案时当事人上诉程序。新法第123条规定,法院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在之前的诉讼实践中,法律并未要求法院拒绝立案时必须做出书面裁定,导致当事人因缺乏书面证据,上诉比较困难。此次修订要求法院不予立案必须做出书面裁定,对于解决前述问题预计会有积极作用。
  3. 完善保全制度。新法第九章增加了“行为保全”。旧法中只规定了财产保全,新法全面纳入“行为保全”即法院可以在诉前责令行为人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比如停止侵权产品生产,销售等。
  4. 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 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常常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较为典型的案例便是债务人与其同伙串通,针对债务人财产提起诉讼,以便阻止合法债权人执行该等财产。在新法修订之前,利益受损的第三人无法起诉撤销该等恶意或虚假诉讼。新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5. 裁判文书公开。新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这将有助于司法公开,增强监督,以及在实践中方便律师和其他公众了解法院判例。

证据及举证制度的完善

  1. 举证期限。新法第65条明确了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旧法中对于举证期限的确定以及法院是否应当接受超期证据规定不明确。从而导致法院司法实践不统一,当事人常常无所适从。新法明确规定,举证期限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来确定。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应当说明理由,法院有权不予采纳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法院也可以决定采纳关键的逾期证据,但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2. 法院出具接受证据材料的手续。新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 证人出庭保障机制。新法第73条、第74条明确规定了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几种例外情况,即:健康原因、交通不便、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凡是不属于这几种情况,当事人就要出庭。当事人不出庭必须经过法庭准许。同时,新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应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该等规定鼓励证人出庭作证,增强法院查明事实的能力。
  4. 当事人鉴定程序启动权。旧法中仅法院有权启动鉴定程序。新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并由诉讼双方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同时,依据新法第78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强化法律监督

  1. 扩大监督范围。旧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新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
  2. 增加监督方式。新法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