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在重整程序中起着重要作用,重整期间的重大事项几乎都需要法院最终确认。法院全面监督管理人、债务人履行职责,即使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法院也可以依法强制批准,法院还能够决定重整的最终走向,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不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可以说,法院可能从来没有像在重整程序中如此全面、具体地介入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根据我国《破产法》,法院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重整中主要法定程序拥有决策权
对于重整申请法院依法进行审查,有权决定重整程序能否启动。在受理重整申请后,只要在程序终结前,如果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法院都可以裁定驳回申请。重整计划能否生效由法院裁决,即使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法院认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强制批准。法院能够决定重整的最终走向,出现法定事由时,法院可不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在有些情况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或者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2、指定和监督管理人
重整程序启动后,指定适格的管理人,关系着整个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在确定管理人这一中立机构时,法院拥有决定权。管理人由法院指定,接受法院的监督,债权人会议必须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管理人辞职须经法院批准。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需向法院提出,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管理人报酬进行调整。为了保证重整程序依法顺利进行,保证各方利益得到公平合理对待,法院要对管理人进行监督。管理人实施一系列重大行为应经法院许可,管理人需要定期并在发生重要事项时及时向法院报告等,因此,重整程序的整个过程和重要事项都在法院的监督和控制之中。
3、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和诉讼进行裁决
重整中,主要的利益冲突方都是通过向法院提出请求来达到自身的谈判砝码,在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谈判中获得有利地位。例如,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准许。担保债权人认为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较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债权人权利,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法院可以根据重整的实际情况和担保权行使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是否允许的裁决。另外,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须经法院同意。在重整程序中,仍然会存在大量的诉讼,主要是债权确认之诉和撤销权之诉。法院对于这种诉讼的判决会实质性地影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平衡。
4、审查批准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其能否得到法院批准执行是重整成功与否的关键。对重整计划的强制通过是法院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最重要的利益平衡决策。在各方主体不能够通过协商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况下,法院强制通过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强制通过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平衡过程。重整计划的通过一般要满足最大利益原则和绝对优先原则,这些原则能够在保证债务人重整效率的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就重整计划达成一致时,法院面临选择,是强制通过重整计划,使重整继续进行,还是终止重整案件,或者将其转为清算案件。当然,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倾向于重整的进行。
5、依法追究各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
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各利益相关方的法律责任。债务人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重整工作,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务人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行为或者无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管理人未依照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特有权利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法院可以确定债权人会议应当履行的法律明确列举的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可以对债权人会议表决分组方式予以确定;法院有权通知其他执行法院和国家机关解除保全措施;通知中止执行程序、民事诉讼和仲裁等。
本文节选自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志斌律师和张婷律师著作《公司重整制度中的股东权益问题》第二章第二节《重整程序对公司控制权的重新配置》。